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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U07
富邦人壽投資型保險費用之收取方式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 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9.04.30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0812 號函備查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091 號函備查
110.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6027 號函備查
110.03.15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0144 號函備查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446 號函備查
110.07.26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967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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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
商品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費用」,係指本批註附表二所載,本契約所對應之各項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
第 三 條 要保人應於申請本批註條款時,指定本契約投資標的扣取每月費用之順序,本公司將自本批註生效
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於指定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取。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或有指定扣取費用之投資
標的尚在募集期間之情形時,其每月應扣取之各項費用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扣取。
要保人未作前項指定,或所指定之各投資標的價值於支付當月費用後尚有不足時,本公司仍依本契
約約定之順序扣取每月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扣取每月費用之順序。但本
契約為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僅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提出前述變更申請。
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