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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ADS
富邦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651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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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之訂定】
第 一 條 本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團體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契約(如附表一)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經與本契約同時投保者,保險期間之始日及終日與本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經本契約要保人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翌日零時起
生效,並以本契約之終日為到期日。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範圍: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所致之失
能),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每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
失能補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約定給付期間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如合併前次失能成為較嚴重之失能程度,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本公司自
給付較嚴重程度之失能保險金之月份起,於第一項剩餘之給付期間內改按較嚴重失能程度依上表所列
給付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前述情形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以一百個月為限。受益人亦得於給
付期間內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本附加條款貼現值請詳閱附表二
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月給付。
本公司於前項給付期間內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時,被保險人身故者,本公
司依申請以一次貼現值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以年利率 2%貼現)予本契
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加條款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金額,本公司仍
依約繼續給付未到期之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