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心得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核准文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備查文號: 97.11.27(97)富壽商發字第337號
98.05.22(98)富壽商發字第619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9.09.01依99.06.0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99.11.01依99.09.01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1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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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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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公布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該
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
,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之,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 六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