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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得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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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得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0.9.26
台財保字第
0900751053
修訂文號:
91.6.19
台財保字第
0910705630
91.11.21(91)富壽商發字第 098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共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
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
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不得
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
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五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
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2/6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
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
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
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
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在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年複利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一次
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且自此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3/6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本險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附加費用附表】
不超過 5
註: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解約費用附表】
保 單 年 度 解 約 費 用 率
1 1.5%
2 1.0%
3 0.5%
4~ 0%
註: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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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得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0.9.26
台財保字第
0900751053
修訂文號:
91.6.19
台財保字第
0910705630
91.11.21(91)富壽商發字第 098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共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
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
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不得
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
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五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
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5/6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每期可領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每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
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
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
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 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
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
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申領「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在保證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年複利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6/6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一次
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且自此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本險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身故前,得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
第二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附加費用附表】
不超過 5
註: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解約費用附表】
1 1.5%
2 1.0%
3 0.5%
4~ 0%
註: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預定利率
2.5%
單位
/
每萬年金金額
保證期間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0 326,668 336,898 326,795 336,963 327,086 337,090 327,516 337,272
11 324,665 335,124 324,819 335,197 325,138 335,333 325,597 335,525
12 322,612 333,306 322,798 333,388 323,145 333,533 323,635 333,736
13 320,517 331,450 320,734 331,540 321,112 331,695 321,633 331,908
14 318,391 329,556 318,637 329,654 319,044 329,817 319,595 330,040
15 316,252 327,626 316,520 327,731 316,953 327,902 317,532 328,135
16 314,112 325,661 314,396 325,770 314,849 325,948 315,452 326,191
17 311,977 323,656 312,270 323,770 312,735 323,954 313,357 324,206
18 309,834 321,611 310,129 321,727 310,602 321,917 311,239 322,179
19 307,652 319,524 307,948 319,642 308,428 319,837 309,080 320,108
20 305,402 317,385 305,703 317,506 306,192 317,706 306,864 317,988
21 303,078 315,192 303,387 315,316 303,890 315,523 304,586 315,817
22 300,686 312,943 301,005 313,072 301,526 313,287 302,252 313,595
23 298,241 310,639 298,570 310,772 299,110 310,996 299,868 311,320
24 295,752 308,279 296,090 308,417 296,649 308,652 297,442 308,993
25 293,215 305,866 293,561 306,009 294,140 306,254 294,971 306,614
26 290,619 303,395 290,975 303,544 291,576 303,802 292,451 304,182
27 287,959 300,866 288,326 301,021 288,954 301,292 289,880 3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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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81,235 194,430 184,067 196,133 189,224 199,558 197,124 205,284
58 176,949 189,861 179,990 191,753 185,550 195,545 194,073 201,856
59 172,616 185,249 175,890 187,349 181,893 191,547 191,092 19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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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3,173 89,919 101,950 106,114 129,608 131,256 160,091 160,433
富邦人壽得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乙型)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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