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1090901 3/14
商品代號:NAD
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
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
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五、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
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
六、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
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 70%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
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
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同一項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及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
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本公司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
給付之責。
【保險範圍: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
斷確定日為準,每月按保險金額的 1%乘以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
金」,給付期限為 36 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本契約貼現值請詳
閱本契約附表二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
變更為按月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每
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 1%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
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失
能,視同已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
司每月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 1%為限。
【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六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第五條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
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