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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UB1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依第十五條歸還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歸還該筆
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
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
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時,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
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險費或保險成本、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
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應扣除已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單借款本息。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
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本契約無分期定期給付約定,且有前述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
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此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