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BHT1060824 2/18
商品代號:VBHT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再繳交之本公司實際收到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的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扣除額(優先自第一目之
金額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除);
(四)將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八、「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實
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現金、金融機構匯款或郵政劃撥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現金、匯款或劃撥憑條正
本之日為準。
(三)以支票方式繳交者,按支票實際兌現日為準。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二十一、「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
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如為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以外之「不定期保險費」,則係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
餘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
加計利息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本公司以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及(或)「不定期保險費」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