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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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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本險種為分紅保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險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保險於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時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並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二級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4.04.08 安耀精字第94015號函核備
94.12.23 安耀精字第94107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9402133930號函
95.09.29 安俊精字第95082號函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01.12 安俊精字第96001號函備查
96.08.10 安俊精字第96063號函備查
97.03.11 安俊精字第97016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41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醫院」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醫療機構。
「完全殘廢」: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
附表一所
列永久完全殘廢之一者。
「二級殘廢」: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
附表二所
列永久殘廢之一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2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且經
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已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失蹤,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以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
詳閱保單面頁之解約金表。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終止日者則以
該終止日零時為準。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
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身故當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
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
3
月十一日(含)以後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的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的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被保
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被保
險人致成二級殘廢程度之一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二項(含)以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完全殘廢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本條給付約定。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二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4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廿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
面頁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單面
頁之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除在展延期間內依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負給付其他保險金的責任。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身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載繳費期滿之日生存時一次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的展期定期保險之繳清生存保險保額表。而其費率依據變更當時被保
險人之保險年齡計算,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全部之「繳
清生存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廿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亦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
【更約】
第廿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周年日,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當時本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個人人壽保險
契約。
前項變更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當時之危險保額亦不得
高於本契約變更當時的危險保額若變更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
者,變更後契約喪葬費用給付,以法令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之部分視為終止。
前項危險保額係指變更當時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要保人行使「更約」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但變更前後兩險種間有解約金差額時,
要保人或本公司應就差額補繳或退還之。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第廿四條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以標準體體位且標準費率承保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有下列三款情形之一時,要
保人得於一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的保險金額,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以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如申請增加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歲足歲,或心神喪失,精神耗
弱者,除前述約定外,加計當次增加的保險金額亦不得逾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一、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的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三、被保險人配偶身故後的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時,無須檢附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其增加保險金額的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年齡計算之,但應補交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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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為第一項申請時,其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的最高投保金額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廿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配公
式(如附表三)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年度保單紅利: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屆滿第一保單年度後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該保單年度依第
一項約定計算有年度保單紅利,且被保險人未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
之一,或本契約未停效、失效或未辦理解約者,本公司於下一會計年度中之保單周年日給付「年度
保單紅利」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契約停效
約者,以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後,以現金方式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若要保
人於保單年度中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復效者,本公司按復效後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以
復效當時約定之給付方式於下一保單年度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 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之聲明,以現金
方式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 完全殘廢紅利: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一
項約定計算有「完全殘廢紅利」時,本公司以現金方式給付「完全殘廢紅利」予被保險人本人。
3. 解約紅利: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按第九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按第一
項約定計算有「解約紅利」時,以現金方式給付「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年度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但被保
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停效、或解約者時不在此限: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來增加保險金額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
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一併給付
前項第四款儲存生息之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年度保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後,「年度保單紅利」給付方式一律以儲存生息方
式辦理,不得變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依第廿三條約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之紅利給付依本條所載保單紅利計算方
式給付各項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
額。
6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二級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
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卅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卅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卅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8
附表二:
二級殘廢程度表
二級殘廢指下列四項殘廢程度之一: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註 1)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註 2)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3)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4)
註1:
1-1.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
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起居入浴等。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4.「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 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2-2.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3
3-1.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3-2.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3-3.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4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5機能永久喪失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
定者不在此限。
9
10
附表三: 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
保單紅利分為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年度保單紅利係指分配予要保人之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合計值其值不為負值。
1.利差紅利:以「利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利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利差之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每年分紅保單總資產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
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之差」×「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 (1- K
s
)
2.死差紅利:以「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死差之可分配盈餘」=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
「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與零取大值」) × (1- K
r
)
3.費差紅利:以「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費差之可分配盈餘」= 「假設之可用費用與實際之可用費用之差」× (1- K
e
)
K
s
K
r
K
e
:分別為公司保留部分利差、死差及費差紅利以作為未來支付終期保單紅利之準
備比例。
S :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身故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
廢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完全殘廢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3.解約紅利:
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且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解
約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解約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S: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0 646 562 339 295 240 209 199 173
1 645 560 339 294 240 208 199 172
2 656 569 344 299 244 212 202 175
3 667 579 350 304 248 215 205 178
4 679 590 357 310 253 219 209 181
5 692 601 363 315 257 223 213 185
6 705 612 370 321 262 228 217 188
7 718 624 377 327 267 232 222 192
8 732 636 384 334 273 236 226 196
9 746 648 392 340 278 241 230 199
10 760 660 399 347 283 246 235 203
11 775 673 407 354 289 250 240 207
12 790 686 415 360 295 255 244 211
13 805 700 424 368 301 260 249 215
14 821 713 432 375 307 265 254 220 121 99
15 837 727 440 382 313 271 259 224 124 102
16 852 741 449 389 318 276 264 228 128 104
17 868 755 457 397 324 281 269 233 131 107
18 883 769 465 404 330 286 274 237 135 110
19 898 784 473 412 336 292 278 242 138 113
20 914 798 481 419 342 297 283 246 142 116
21 930 813 490 427 348 303 288 251 146 119
22 947 829 498 435 354 309 294 255 150 123
23 963 844 507 444 360 314 299 260 154 126
24 981 860 516 452 367 320 304 265 159 130
25 986 866 519 455 369 322 306 267 161 132
26 1004 882 528 464 375 329 312 272 166 135
27 1022 899 538 472 382 335 318 277 171 139
28 1040 916 548 482 389 341 324 283 176 144
29 1059 934 558 491 397 348 330 288 182 148
30 1066 940 561 494 399 351 336 294 187 152
31 1085 958 572 504 407 357 343 300 193 157
32 1105 976 583 513 415 364 349 306 199 162
33 1125 995 593 523 423 371 356 312 206 167
34 1145 1014 604 533 431 378 363 318 213 172
35 1153 1021 608 537 434 381 371 324 220 178
36 1173 1040 620 547 442 389 378 331 227 184
37 1195 1059 631 558 451 396 386 337 235 190
38 1216 1079 643 568 459 404 394 344 243 196
39 1238 1099 655 579 468 412 402 351 252 202
40 1260 1120 667 590 477 420 410 358 261 209
41 1282 1141 680 601 487 428 418 365 270 216
5 年期繳費 111@ 歲滿期繳20 年期繳費15 年期繳費10 年期繳費
富邦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5 年期繳費 111@ 歲滿期繳20 年期繳費15 年期繳費10 年期繳費
42 1305 1162 692 613 496 436 427 372 280 224
43 1328 1184 705 625 506 445 436 380 290 232
44 1351 1206 718 637 516 454 445 388 301 240
45 1375 1228 731 649 526 463 455 396 312 248
46 1399 1251 745 661 537 472 465 404 324 258
47 1423 1274 759 674 548 481 476 413 336 267
48 1448 1297 773 687 559 491 486 422 349 277
49 1473 1321 787 700 570 501 498 431 363 287
50 1498 1345 802 713 582 511 509 440 378 298
51 1522 1368 816 725 594 521 521 449 393 310
52 1546 1390 831 738 606 531 533 459 408 321
53 1570 1413 846 751 618 541 546 469 425 334
54 1595 1437 861 765 632 552 560 479 443 347
55 1620 1461 877 779 645 563 574 490 461 361
56 1646 1485 893 793 660 574 481 376
57 1672 1510 910 808 675 586 502 391
58 1698 1535 927 823 690 599 524 408
59 1725 1561 945 839 707 612 547 425
60 1752 1587 964 854 725 626 572 444
61 1779 1613 984 871 598 463
62 1807 1639 1004 888 626 484
63 1835 1666 1025 905 656 506
64 1864 1693 1047 923 688 530
65 1894 1721 1070 941 721 555
66 1924 1749 757 581
67 1955 1777 795 610
68 1987 1806 836 640
69 2020 1836 880 673
70 2053 1867 926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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