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1100701 2/12
商品代號:EVA
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二、「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
及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四、「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
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五、「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
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六、「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
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
公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
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
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
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
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