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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達網路投保投資型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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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達網路投保投資型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21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
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
場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
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
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扣除額(優先自第一目
之金額中扣除)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公司以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
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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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有投之投值總上尚資標額;首次
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二「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
及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四、「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
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五、「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
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六、「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
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
公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
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
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
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
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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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
繳交相當於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
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
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本公司以
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
算的保單帳戶價值,由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但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
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
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
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
選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
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者,就所分配之收益,仍為要保人之投資金額,本公司將再投
資於同一投資標的內,並計入保單帳戶中。前述所分配之收益若有應扣繳之稅捐者,本公司應依相
關稅法規定,以扣繳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再投入該投資
標的。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應依相
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
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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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
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
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
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
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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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
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
據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額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
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時,不論本契約原指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何,本公司
均按年給付方式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每期應給付之年金金額,按年給付方式給付年金予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
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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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VA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參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
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
之比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
述所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
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
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十二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幣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二項但書約定之十二次轉換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保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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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
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
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
值之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還借息,人如通知達翌七日償還公司以保價值
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
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
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
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
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
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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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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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
8,000 (不含)1.2%
8,000 ()1%
8,000 (不含)2.8%
8,000 ()2.6%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
的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十二次者就所
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
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2.部分提領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約定每月繳納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或契約變更時所約定之月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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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VA
【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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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型態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若投
資標的另有
規定,且已
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
值者,不在
此限
貨幣
市場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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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VA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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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VA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
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立的
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
註4: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
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
基準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5: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民國 110 11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11/1
11/2
11/3
11/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11/1
11/2
11/3
11/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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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
額新8,000 (不含)險費1.2%
額新8,000 ()1%
額新8,000 (不含)險費2.8%
額新8,000 ()2.6%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
的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十二次者,就所
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
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2.部分提領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約定每月繳納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或契約變更時所約定之月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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