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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利年年開放式結構型債券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8.04.27 金管保二字第 09802522420 號函核准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8.2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84 號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
第 一 條 要保人投保「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以下均簡稱
本契約),或辦理本契約變更當時有選擇投資配置於「富利年年開放式結構型債券」(以下簡稱本投
資標的,其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公式詳如附件)者,將適用本批註條款之約定。
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內容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之約定。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投資標的類型之選擇及變更】
第 三 條 本投資標的依其給付項目分為甲型與乙型,要保人得於投保或辦理契約變更時就本投資標的之類型
為選擇及變更。
要保人選擇投資配置本投資標的者,得於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含)之前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前項投
資標的之類型。
【名詞定義】
第 四 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約定如下:
一、「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兼具下列三者之日:
(一)本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二)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三)本公司營業日。
二、「評價日」:係指下述三者兼具之日:
(一)本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
(二)本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公告淨值之期日;
(三)本公司營業日。
三、「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投資配置於本投資標的之首筆保險費
餘額,依本契約「契約撤銷權」約定之期限屆滿五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若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五日之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為「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
四、「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投資餘額配置日」:可區分為「首次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配置日」
及「續次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其係指要保人辦理本契約變更當時有選擇投
資配置於本投資標的之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依本公司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後
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作為「
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並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本公司依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時
當月三行局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單筆
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一併投入。
(二)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本公司依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
費確認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指定之保管銀行的計價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
加計利息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一併投入。
五、「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要保人選擇投資配置本投資標的之日起至「提領期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