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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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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9.02.04富壽商品字第099020號函備查
106.01.01依105.07.19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1號令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附(下稱本附約)
適用之保險商品及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之日起發生效力。
續保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續保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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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適用之保險商品及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
子女”身故及殘廢保險金”保險費率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批註前
保險費率
批註後
保險費率
喬治亞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條款 16.8 15.0
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
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
富邦人壽家屬人身傷害保險附加契約批註條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額
十四歲以下
15.0
十五歲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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