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C1070709 6/15
商品代號:HJC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心導管檢
查併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支架置放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五十倍給
付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人工全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全
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置換手術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之五十倍給付人工全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側關節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
限。
【保險範圍:人工全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全
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置換手術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之五十倍給付人工全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側關節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
限。
【保險範圍: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
體植入術者,每眼每次植入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植入手術當時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十倍
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但每眼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醫療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累計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
倍為限。當給付已達此限額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祝壽保險
金」之責。
【完全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
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
失能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
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
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
一、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1.7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
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四十條之約定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則係指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後之所
繳保險費依 1.7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
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