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X11090101 1/31
商品代號:HIX1
富邦人壽安福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老年住院關懷保險
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金、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465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48 號函備查
107.04.30 依 107.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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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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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
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
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
公佈者為準。
十一、「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開始發生並
經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
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