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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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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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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乙型)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至
第二十二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三十二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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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乙型)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品。
101.04.16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43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 「金融機構」)且與被保險人簽訂借
貸契約具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為限
二、「被保險人」:係指與金融機構簽訂借貸契約之債務人。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九、「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十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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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
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
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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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前項情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
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二、三),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本公司
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 40%給「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
次為限。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要保人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者,身故保險金之給
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該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身故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
餘額始得給付予金融機構以外之要保人所指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惟受領該身故保險金餘額之受益
人,應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且由本公司代為轉交該
證明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保險範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
將再依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二)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者,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
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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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要保人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該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大眾運
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餘額始得給付予金融機構以外之要保人所指定的身故保險
金受益人,惟受領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餘額之受益人,應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
承人為限。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
且由本公司代為轉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完
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四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應先給付予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以清償被保險
人所欠之債務。清償後完全殘廢保險金若仍有餘額,該完全殘廢保險金餘額應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
人,本公司不受理完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
前項約定,該金融機構於受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同時交付清償證明予本公司,且由本公司代為轉
交該證明予被保險人。
【保險範圍: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五所列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斷
確定日為準每月按保險金額的 1%乘以附表五所列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給付期限為 120 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本契約貼現值請詳
閱本契約附表六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
變更為按月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之
和,每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 1%為限。但不同重大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
傷殘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殘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殘,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五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每月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 1%為限。
【保險範圍: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 1%,於給付身故保險金之日起,按月給
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要保人指定金融機構以外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期限為六個月。但
每月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保險金,受益人得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本契約貼現值請詳
閱本契約附表七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即不得再申請
變更為按月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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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申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受益人如為金融機構者,並應檢具清償證明文件。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及「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如為金融機構者,於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並應檢具清償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
給付之期限。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一)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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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
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而免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及「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若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身故,而免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
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SPML1010416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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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契約改換之申請】
第三十一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契約屆滿日兩年前,被保險人與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後,要保人得
不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申請將本契約改換至本公司同意之現售不含健康險給付、傷害險給
付及豁免保費給付之不分紅非增額型終身壽險或不分紅非增額型養老壽險契約。
前項情形,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之證明。
要保人申請改換契約時,本契約效力視為終止。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改換當時
本契約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金額,且不得低於改換後新契約之最低投保金額。
改換後新契約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及申請改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契約之保險費率
算。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八,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要保人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訂定之借貸契約已清償完畢,經要保人同意後,被保險人得檢
附變更申請書及要保人出具之借貸契約清償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要保人變更申請,而不受本契約
「要保人」定義之限制。
被保險人提出前項變更申請後,除有必要另向要保人確認之情形外,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書。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六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與被保險人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金融機構。
被保險人身故時「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
則以本契約非金融機構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SPML1010416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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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批註書。
要保人所指定金融機構以外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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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乙型)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適用於身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
﹙單位 / 每萬元「保險金額」
保險年期
保單年度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第一年
10,000 10,000 10,000
第二年
9,148 9,482 9,646
第三年
8,265 8,945 9,280
第四年
7,352 8,390 8,902
第五年
6,407 7,816 8,510
第六年
6,407 7,221 8,104
第七年
6,407 6,605 7,684
第八年
6,407 5,968 7,249
第九年
6,407 5,309 6,799
第十年
6,407 4,627 6,334
第十一年
-
4,627 5,852
第十二年
-
4,627 5,353
第十三年
-
4,627 4,837
第十四年
-
4,627 4,302
第十五年
-
4,627 3,749
第十六年
- -
3,749
第十七年
- -
3,749
第十八年
- -
3,749
第十九年
- -
3,749
第二十年
- -
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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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燒燙傷面積達全
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燒燙傷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ICD-9-CM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
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
障礙者。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三度燒
燙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表三:
五官功能障礙表
一目失明(註一)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註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三)
鼻缺損,且其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四)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係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2.(1)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火災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3.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
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 1/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
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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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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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
照護者。
1 10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視力障害
(註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60%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照護者。
1 10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6
手指機能障害(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足趾缺損障害(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7
下肢機能障害(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SPML10104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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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
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
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
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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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SPML1010416 16/22
商品代號SPML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
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SPML1010416 17/22
商品代號SPML
附表六:貼現值表-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一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100 31 3,025 61 5,808 91 8,457
2 200 32 3,120 62 5,898 92 8,543
3 300 33 3,214 63 5,989 93 8,629
4 399 34 3,309 64 6,079 94 8,714
5 498 35 3,404 65 6,169 95 8,800
6 598 36 3,498 66 6,258 96 8,886
7 697 37 3,592 67 6,348 97 8,971
8 795 38 3,686 68 6,438 98 9,056
9 894 39 3,780 69 6,527 99 9,141
10 993 40 3,874 70 6,616 100 9,226
11 1,091 41 3,968 71 6,705 101 9,311
12 1,189 42 4,061 72 6,794 102 9,396
13 1,287 43 4,154 73 6,883 103 9,480
14 1,385 44 4,248 74 6,972 104 9,564
15 1,483 45 4,341 75 7,060 105 9,649
16 1,580 46 4,433 76 7,149 106 9,733
17 1,678 47 4,526 77 7,237 107 9,817
18 1,775 48 4,619 78 7,325 108 9,900
19 1,872 49 4,711 79 7,413 109 9,984
20 1,969 50 4,803 80 7,501 110 10,068
21 2,066 51 4,895 81 7,588 111 10,151
22 2,162 52 4,987 82 7,676 112 10,234
23 2,259 53 5,079 83 7,763 113 10,317
24 2,355 54 5,171 84 7,850 114 10,400
25 2,451 55 5,262 85 7,937 115 10,483
26 2,547 56 5,353 86 8,024 116 10,566
27 2,643 57 5,445 87 8,111 117 10,649
28 2,739 58 5,536 88 8,198 118 10,731
29 2,834 59 5,627 89 8,284 119 10,813
30 2,929 60 5,717 90 8,370 120 10,896
二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90 31 2,722 61 5,227 91 7,611
2 180 32 2,808 62 5,308 92 7,688
SPML1010416 18/22
商品代號SPML
3 270 33 2,893 63 5,390 93 7,766
4 359 34 2,978 64 5,471 94 7,843
5 449 35 3,063 65 5,552 95 7,920
6 538 36 3,148 66 5,633 96 7,997
7 627 37 3,233 67 5,713 97 8,074
8 716 38 3,318 68 5,794 98 8,150
9 805 39 3,402 69 5,874 99 8,227
10 893 40 3,487 70 5,955 100 8,303
11 982 41 3,571 71 6,035 101 8,380
12 1,070 42 3,655 72 6,115 102 8,456
13 1,158 43 3,739 73 6,195 103 8,532
14 1,247 44 3,823 74 6,275 104 8,608
15 1,335 45 3,906 75 6,354 105 8,684
16 1,422 46 3,990 76 6,434 106 8,759
17 1,510 47 4,073 77 6,513 107 8,835
18 1,597 48 4,157 78 6,592 108 8,910
19 1,685 49 4,240 79 6,672 109 8,986
20 1,772 50 4,323 80 6,751 110 9,061
21 1,859 51 4,406 81 6,829 111 9,136
22 1,946 52 4,489 82 6,908 112 9,211
23 2,033 53 4,571 83 6,987 113 9,286
24 2,120 54 4,654 84 7,065 114 9,360
25 2,206 55 4,736 85 7,144 115 9,435
26 2,292 56 4,818 86 7,222 116 9,509
27 2,379 57 4,900 87 7,300 117 9,584
28 2,465 58 4,982 88 7,378 118 9,658
29 2,551 59 5,064 89 7,456 119 9,732
30 2,636 60 5,146 90 7,533 120 9,806
三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80 31 2,420 61 4,646 91 6,765
2 160 32 2,496 62 4,719 92 6,834
3 240 33 2,572 63 4,791 93 6,903
4 319 34 2,647 64 4,863 94 6,972
5 399 35 2,723 65 4,935 95 7,040
6 478 36 2,798 66 5,007 96 7,108
7 557 37 2,874 67 5,078 97 7,177
8 636 38 2,949 68 5,150 98 7,245
SPML1010416 19/22
商品代號SPML
9 715 39 3,024 69 5,222 99 7,313
10 794 40 3,099 70 5,293 100 7,381
11 873 41 3,174 71 5,364 101 7,449
12 951 42 3,249 72 5,435 102 7,516
13 1,030 43 3,324 73 5,506 103 7,584
14 1,108 44 3,398 74 5,577 104 7,652
15 1,186 45 3,472 75 5,648 105 7,719
16 1,264 46 3,547 76 5,719 106 7,786
17 1,342 47 3,621 77 5,789 107 7,853
18 1,420 48 3,695 78 5,860 108 7,920
19 1,498 49 3,769 79 5,930 109 7,987
20 1,575 50 3,843 80 6,000 110 8,054
21 1,653 51 3,916 81 6,071 111 8,121
22 1,730 52 3,990 82 6,141 112 8,187
23 1,807 53 4,063 83 6,210 113 8,254
24 1,884 54 4,137 84 6,280 114 8,320
25 1,961 55 4,210 85 6,350 115 8,387
26 2,038 56 4,283 86 6,419 116 8,453
27 2,114 57 4,356 87 6,489 117 8,519
28 2,191 58 4,429 88 6,558 118 8,585
29 2,267 59 4,501 89 6,627 119 8,651
30 2,343 60 4,574 90 6,696 120 8,716
四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70 31 2,117 61 4,065 91 5,920
2 140 32 2,184 62 4,129 92 5,980
3 210 33 2,250 63 4,192 93 6,040
4 279 34 2,316 64 4,255 94 6,100
5 349 35 2,383 65 4,318 95 6,160
6 418 36 2,449 66 4,381 96 6,220
7 488 37 2,515 67 4,444 97 6,280
8 557 38 2,580 68 4,506 98 6,339
9 626 39 2,646 69 4,569 99 6,399
10 695 40 2,712 70 4,631 100 6,458
11 764 41 2,777 71 4,694 101 6,518
12 832 42 2,843 72 4,756 102 6,577
13 901 43 2,908 73 4,818 103 6,636
14 970 44 2,973 74 4,880 104 6,695
SPML1010416 20/22
商品代號SPML
15 1,038 45 3,038 75 4,942 105 6,754
16 1,106 46 3,103 76 5,004 106 6,813
17 1,174 47 3,168 77 5,066 107 6,872
18 1,242 48 3,233 78 5,127 108 6,930
19 1,310 49 3,298 79 5,189 109 6,989
20 1,378 50 3,362 80 5,250 110 7,047
21 1,446 51 3,427 81 5,312 111 7,106
22 1,514 52 3,491 82 5,373 112 7,164
23 1,581 53 3,555 83 5,434 113 7,222
24 1,649 54 3,619 84 5,495 114 7,280
25 1,716 55 3,683 85 5,556 115 7,338
26 1,783 56 3,747 86 5,617 116 7,396
27 1,850 57 3,811 87 5,678 117 7,454
28 1,917 58 3,875 88 5,738 118 7,512
29 1,984 59 3,939 89 5,799 119 7,569
30 2,051 60 4,002 90 5,859 120 7,627
五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60 31 1,815 61 3,485 91 5,074
2 120 32 1,872 62 3,539 92 5,126
3 180 33 1,929 63 3,593 93 5,177
4 239 34 1,985 64 3,647 94 5,229
5 299 35 2,042 65 3,701 95 5,280
6 359 36 2,099 66 3,755 96 5,331
7 418 37 2,155 67 3,809 97 5,383
8 477 38 2,212 68 3,863 98 5,434
9 536 39 2,268 69 3,916 99 5,485
10 596 40 2,324 70 3,970 100 5,536
11 655 41 2,381 71 4,023 101 5,587
12 714 42 2,437 72 4,077 102 5,637
13 772 43 2,493 73 4,130 103 5,688
14 831 44 2,549 74 4,183 104 5,739
15 890 45 2,604 75 4,236 105 5,789
16 948 46 2,660 76 4,289 106 5,840
17 1,007 47 2,716 77 4,342 107 5,890
18 1,065 48 2,771 78 4,395 108 5,940
19 1,123 49 2,827 79 4,448 109 5,990
20 1,181 50 2,882 80 4,500 110 6,041
SPML1010416 21/22
商品代號SPML
21 1,239 51 2,937 81 4,553 111 6,091
22 1,297 52 2,992 82 4,605 112 6,141
23 1,355 53 3,047 83 4,658 113 6,190
24 1,413 54 3,102 84 4,710 114 6,240
25 1,471 55 3,157 85 4,762 115 6,290
26 1,528 56 3,212 86 4,815 116 6,340
27 1,586 57 3,267 87 4,867 117 6,389
28 1,643 58 3,321 88 4,919 118 6,439
29 1,700 59 3,376 89 4,970 119 6,488
30 1,758 60 3,430 90 5,022 120 6,537
六級殘廢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50 31 1,512 61 2,904 91 4,228
2 100 32 1,560 62 2,949 92 4,271
3 150 33 1,607 63 2,994 93 4,314
4 200 34 1,655 64 3,039 94 4,357
5 249 35 1,702 65 3,084 95 4,400
6 299 36 1,749 66 3,129 96 4,443
7 348 37 1,796 67 3,174 97 4,485
8 398 38 1,843 68 3,219 98 4,528
9 447 39 1,890 69 3,264 99 4,571
10 496 40 1,937 70 3,308 100 4,613
11 545 41 1,984 71 3,353 101 4,655
12 595 42 2,031 72 3,397 102 4,698
13 644 43 2,077 73 3,442 103 4,740
14 693 44 2,124 74 3,486 104 4,782
15 741 45 2,170 75 3,530 105 4,824
16 790 46 2,217 76 3,574 106 4,866
17 839 47 2,263 77 3,618 107 4,908
18 887 48 2,309 78 3,662 108 4,950
19 936 49 2,356 79 3,706 109 4,992
20 984 50 2,402 80 3,750 110 5,034
21 1,033 51 2,448 81 3,794 111 5,076
22 1,081 52 2,494 82 3,838 112 5,117
23 1,129 53 2,540 83 3,882 113 5,159
24 1,178 54 2,585 84 3,925 114 5,200
25 1,226 55 2,631 85 3,969 115 5,242
26 1,274 56 2,677 86 4,012 116 5,283
SPML1010416 22/22
商品代號SPML
27 1,321 57 2,722 87 4,056 117 5,324
28 1,369 58 2,768 88 4,099 118 5,366
29 1,417 59 2,813 89 4,142 119 5,407
30 1,465 60 2,859 90 4,185 120 5,448
附表七:貼現值表-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剩餘给付月數 貼現值
1 100
2 200
3 300
4 399
5 498
6 598
附表八:保單借款上限表
保單年度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年(含)
以上
分期繳 1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分期繳 15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
(乙型)
分期繳 2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0 23 23 24 20 13 13 13
21 23 23 24 21 13 13 13
22 23 23 25 22 13 13 14
23 24 24 25 23 13 13 14
24 24 24 26 24 13 14 14
25 25 25 27 25 14 14 15
26 26 26 28 26 14 15 16
27 26 27 29 27 15 15 16
28 27 28 29 28 16 16 17
29 28 29 30 29 16 17 18
30 29 30 31 30 17 18 19
31 31 32 33 31 18 19 21
32 32 33 35 32 19 20 22
33 35 36 37 33 20 21 23
34 37 38 40 34 21 22 25
35 39 40 42 35 22 23 27
36 40 41 44 36 23 24 28
37 43 44 47 37 24 26 30
38 46 47 50 38 26 28 31
39 49 51 54 39 28 30 34
40 52 54 58 40 31 32 36
41 55 58 62 41 33 33 38
42 59 62 65 42 35 36 40
43 63 67 70 43 37 38 43
44 67 72 76 44 39 41 47
45 72 76 81 45 42 43 51
46 78 80 87 46 45 46 54
47 83 87 94 47 47 49 57
48 90 92 101 48 50 51 61
49 97 99 108 49 52 55 64
50 102 105 114 50 54 58 67
51 110 114 122 51 58 61 72
52 119 122 132 52 64 65 79
53 130 133 143 53 69 70 87
54 140 143 155 54 75 76 95
55 149 154 167 55 82 84 102
56 162 167 181 56 90 91 107
57 176 180 196 57 97 99 116
58 187 192 213 58 103 107 127
59 202 207 232 59 112 117 139
60 220 225 251 60 122 128 152
61 240 243 61 132 137
62 255 260 62 143 147
63 278 281 63 156 160
64 300 302 64 168 172
65 325 330 65 183 186
66 354 66 198
67 386 67 215
68 428 68 235
69 464 69 256
70 499 70 277
男性 女性
富邦人壽好時貸定期壽險(乙型)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 季 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 月 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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