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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WF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健康步數折扣】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達到下列各款折扣標準之一者,本契約
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按達到標準之最高折扣等級,提供健康步數折扣。健康步數折扣,每一
保單年度重新計算: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 120 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 6000 步者,提供本契約
續期保險費折扣 3%。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 150 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 8000 步者,提供本契約
續期保險費折扣 5%。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 180 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 10000 步者,提供本契約
續期保險費折扣 10%。
被保險人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前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即不
提供健康步數折扣。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九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