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G1010801 1 / 6
商品代號:XSG
富邦人壽多沛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1.07.01富壽商精字第1010001439號函備查
101.08.01富壽商精字第1010002024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
總除以二之值。但「保險金額」有變更者,改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
參考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
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四、「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
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七、「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八、「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 1.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
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一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1.25%
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
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
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