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TF1100426 4/22
商品代號:VATF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之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約定之外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
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
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
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 十 條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
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
選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
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要保人指定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者(提解之條件請
詳附表二),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現金或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但有
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應先扣除之):
一、現金: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且不計入第
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
外,本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額,依貨幣帳戶贖回評價
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且不
計入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但合計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未逾伍拾美元之金
額時,該月不執行匯款作業。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則配置
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
二、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配置於同一全權
委託投資帳戶中。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配置該投資標的單
位數時,則改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專屬帳
戶,將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將
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
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
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