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PF0021071203 13/18
商品代號:VAPF
定期買回: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定期買回日依約定辦理之買回申請。
(1)第四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
單位數之權重,再乘上第四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第五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
單位數之權重,再乘上第五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五。
(3)本基金之第四年定期買回日當日與第五年定期買回日當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不接受投資標的贖
回(買回)之申請,受此影響之期間內,本契約各項關於投資標的之交易均依第十四條【特殊情事
之評價與處理】之約定辦理。
存續期間屆滿之金額計算: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計算之。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本基金
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投資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包括:1.產業景氣循環的風險;2.流動性風險;3.外匯管制及匯率
變動之風險;4.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5.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6.其他投資標的或特
定投資策略之風險;7.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8.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9.債券發行人違
約之信用風險。
註2:「野村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相關要件如下:
投資標的名稱:野村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人民幣計價(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保管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計價幣別:人民幣
成立日期: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如該日
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基金種類:債券型。
基金型態:開放式。
投資地區:國內外(投資於新興市場為主)。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
是否追加發行:本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管理(經理)費:
(1)基金成立日起第一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的2.5%年率逐日計收。
(2)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的0.7%年率逐日計收。
保管費: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的0.12%年率逐日計收。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1)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贖回《買回》所生之費用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之 2%,基金贖回(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約定辦理定期買回者,不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3)本基金定期買回日(即本基金成立日次一營業日起分別屆滿第四年當日及第五年當日)及本基金
到期日,皆不收取前揭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其他時間基金贖回(買回)皆需收取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
前揭基金贖回(買回)費用之適用期間費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實際收到本公司交易指示之日為準。
定期買回: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定期買回日依約定辦理之買回申請。
(1)第四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
單位數之權重,再乘上第四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第五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證總受益權單位數,乘上當期買回受益權
單位數之權重,再乘上第五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