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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外幣計價鑫享優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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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外幣計價鑫享優利變額年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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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為外幣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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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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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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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經本格簽人員其內容業一般精算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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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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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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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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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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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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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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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時效
(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7.08.30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1864 號函備查
107.12.03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748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之日
亦為基金運用期屆滿日之翌日,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申請。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
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
場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
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
依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
計算。
十三、「基金贖回(買回)費用」:係指於基金運用期間內,依本契約約定而需贖回(買回)投資標的
時,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於贖回(買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收取之費用,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時,其費用按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
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兩者相加之金額:
(一)要保人指定投資於貨幣帳戶之金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
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二)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要保人指定投資於貨幣帳戶之金額、保費費
用及投資起始日(含)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後之餘額
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
利加計利息至「基金募集截止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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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PF
十五「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契約應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依要保人指定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為基金投資標的之基金核准成立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七、「基金募集截止日」:係指基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截止募集該基金之日,將載明於交易確認
書。
十八、「基金核准成立日」:係指基金投資標的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將載明於交易確認書。
十九、「基金運用期」(下稱運用期):係指基金投資標的之存期間,其年期及時間點將載
明於交易確認書。
二十、「資產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時為下列
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華民國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市、計價與交易中市。
(二)其他不可抗力(如資傳輸系統交易)導致基金無法順價。
二十一、「投資標的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價日實際交易用之每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作為投資標的之單基準本契約年金
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該投資標的之乘以其投資標的單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基準,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
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於投
資起始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保單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日。
二十五、「保險年」: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足歲計算之年未滿一超過
者加算一,以後每保險單年度加算一
二十六、「本公司」:係指富邦保險股份公司之公司。
二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立之立於本公司一帳戶外之分帳戶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帳戶。
二十八、「價時點」:分為買入價時點、贖回(買回)價時點、滿期時點及轉換價時點
各評價時點率之規如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代收機構帳款資,且保險
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三十、「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買回)、滿期及
轉換評價時點之日期,若該日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營業日。
三十一、「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專設簿之保管機構。前保管銀行於本公司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三十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三十三、「投資收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供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
及提解金額(下稱「帳戶」)。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帳戶中,亦不
得將其他投資標的價值專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保單帳戶管理費、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不計
專屬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三十四、「外幣」:係美元或人幣,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三十五、「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手續費、郵電)、受款
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費用銀行、受款銀行與
外中間行於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六、「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銀行
三十七、「外中間行」:係指銀行無法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透過匯款銀行
與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銀行轉匯再轉匯之銀行
三十八、「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的銀行。
三十九、「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馬祖等地區登記立之本行與外銀行。
四十、「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馬祖等地區登記立之本行與外銀行。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保時
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本公保前而被保險身故時,本公司退還
要保人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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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保與否之意者,
保。
【契約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本公司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約定行使本契約者,銷的應自要保人書其他約定方式之意示到
翌日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且本契約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止】
第 六 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款本息後之餘額不以支付當月保單
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應於前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當日
告要保人交付最低佰美元貳仟幣保險費,投資於保單幣貨幣帳戶中,自送達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契約自期間終日起止效
【契約效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項復效申請,保人清償停效前效日至次一保單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
戶管理費,並另外繳最低佰美元貳仟幣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上午零時起
。前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效時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為準。
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價時點所約定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保單幣
貨幣帳戶中。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止效申請效者,除程序依前三約定理外,如有第二十六
條第二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保險單本息時,不分應一併清之。
第一約定期屆滿時,本契約效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八 條 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交易
情形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月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順序本公司當時最近
一次公之投資標的位淨值及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單幣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
價值扣除;若有不時,則依比例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時,由保單帳
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有不時,則專屬帳戶等比例扣除。
「投資起始日」(含)前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
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後,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或
數。
本契約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係由基金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者,應另扣除由投資
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之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貨幣單率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或定期買回之金額及支付、保險單,應以約定之外幣為貨幣單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為約定之外幣時,其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買入時點所約定率資產價日之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基金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定資產價日
率計算。
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基金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契約投資之基金滿期時,依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滿價時點所約定日之率計算。
投資標的之轉換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之計價貨幣時之計算分依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日之率計算。
五、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依附表三「時點一覽表」之貨幣帳戶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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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資產價日之率計算。
六、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
情形外,將以保單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之保管銀行收買入率計
算。
率係以保管銀行為率參考機構,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提前十日以
或其他約定方式要保人。
本契約如以人幣為約定之外幣者,相關款收付得以人幣計價,本公司不受理人幣與其
他幣間一交易之申請。其投資標的亦以人計價者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投資標的及配置金額約定】
第 十 條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本公司所規定之限範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金額。
本公司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按買入時點,以基金投資標的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依要
保人指定之配置金額,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基金投資標的及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之收分配的運作】
第十一條 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若有收分配者(收分配之條件請附表二),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
算十五日內,配置於投資標的幣專屬帳戶有依扣繳之稅捐時,應扣除之),且
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數。除有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交易
情形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收分配金依貨幣帳戶贖回(買
回)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價日率計算所得之金額金方式入要保人之人帳戶
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各專屬帳戶內之收配金額逾伍拾美元
肆佰幣之金額時,該月不款作業。若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本公無法功匯
時,則配置於投資標的幣專屬帳戶。
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收實際分配日前終止效、收實際分配已超過金累積期間屆滿
日或其他原因配置於專屬戶時,本公司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
人。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前開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保單理保險單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年利率兩者取其值的利率計算。
前二約定於投資標的有收分配約定時用。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公司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投資標的及其單數或比例,及指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基金投資標的及「投資收及提專屬帳戶」不入。以人幣計價之投資標
的亦不得約定外幣投資標的之入或轉出
本公司以收請書(或電子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價時點的轉出評時點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數,
並以該資產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計算得轉移額後,若基金投資標的有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之規定,本公司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後之餘額,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
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價時點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
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關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意後,主動該投資標的,並於關日前三十
日以書或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而終止或關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並另於收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保人。
投資標的一,於重新入及投資。投資標的一終止後,除入及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公司書其他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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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日三日前本公司提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時變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內提申請,或因不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公司接獲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理,為要保意將該投資標的算之投資標的價值配於投資標的
之貨幣帳戶中。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本公司網站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轉換次數及提
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價與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價日有下列事之一,投資標的發行、或計算代理機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買回)價導致本公司無法或申請贖回(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
約定理:
一、因天災變、工、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者。
二、內外政府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例假止交易。
四、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通信
六、有無從收受申或贖回(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贖回(買回)金額其他殊情事者(含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行「定期買回」作業之期間)。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情形時,本公司不負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值依下列約定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位淨值之殊情消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價時點所約定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位淨值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定期買回」作業特殊消滅
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定值資價日之投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資產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
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位淨值或投資標的發行公「定期買回」作業特殊消滅
日為基準日,分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轉出時點所約定
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理投資標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金額待特殊情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告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理或計算代理機拒絕投資標的之申或贖回(買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之單數,或因變更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
比例或贖回(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利息,並應於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電子郵遞式每三
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如下:
一、期初及期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數及單值。
四、本期單異動情(含異動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數及單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本期扣除之各項費用明(包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管理費、基金贖回
費用)。
八、期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之保險單本息。
十、本期收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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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六條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翌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作第三十一條第一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
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通知要保算之年金給付內容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
第十七條約定理。
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以被保
險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十為止。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身故者,本契約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三約定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款應扣除保險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貳佰美元壹仟幣時,本公司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款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
給付受人,本契約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前開期為給付者,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終止本契約。
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所
約定值資產價日之投資標的單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於基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扣除基金
贖回(買回)費用後,將扣除保險單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月內要保人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基金贖回(買回)費用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本公司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於參佰美元貳仟幣,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佰美元貳仟
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
所約定值資產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價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之投資單及保單帳戶價值。前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投資
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後計算。
三、本公司將於收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款本息尚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餘保單帳戶價值
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扣除保險款利息及本金至
所定範圍後,餘額給付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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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回的運作】
第十九條之一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定期買回」之機(定
期買回之約定請表二),本公司應於買回投資標的價值之金額實際到達本公司之日起算十
五日內以金給付方式入要保人之人帳戶。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理:
一、該次定期買回之金額依保單幣伍拾美肆佰幣者,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
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當時該幣之貨幣帳戶時配置於保單之貨幣帳戶中
二、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公司無法功匯款時,則配置於該投資標的之貨幣
帳戶,若本契約當時該幣之貨幣帳戶時,則配置於保單幣貨幣帳戶中
項現金給付因可歸於本公司之事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
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利率」與「第二百年利率」兩者取其計算。
定期買回之金額到達本公司時,本契終止、效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於三
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人。
定期回不金贖()用,部分
數,亦第十九條第一至第三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自第五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每一次申請,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
行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分收取參拾美元貳佰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
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保人若僅就專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每一次之轉換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行收取基金
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分拾伍美元壹佰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
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投資標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
別非約定之外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最近一次的保管銀行收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
除。
若因第十三條第一第二至四款之須轉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三項但約定之六次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定值資產日之投資標的
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保單帳戶價
值係以扣除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後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院宣死亡判決所確定死亡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價時點
一覽表」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定值資產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於扣除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後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據法院宣死亡判決所確定死亡日為準,不負給付年金責任於日後發被保險人生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給付年金,並間未付年金。
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院宣亡判決內所確
死亡時日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前開期為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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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者,應給付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
件。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申領時應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期之應給付日
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第一期年金金額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其他期年金金額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利息年利一分。
【未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定期自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付解約金、部分提
領或定期買回之金額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本息或寬限繳之保單管理
者,本公司得先抵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本公司申請保險單款,其可借金額上限款當日保單帳戶價
值之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率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本公司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款本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90%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要保人如未於日內時,保單
之。若要保人尚未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並以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
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止效。前由保單帳戶價值扣以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後計算。基金贖回(買回)費用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償還借款本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
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公司款。
【不分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配,並利給付
【投保年的計算及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生年月日要保書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以
算,未滿一超過月者,加算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依下列約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最高承保年者,本契約效,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
保人,應扣除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款本息或定期買回之金額,如有給付年金
者,受人應將其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錯誤,而本公司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額。
三、因投保年錯誤,而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並於未年金給付時扣除。
第一、二款情形,其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利率」與「民法第二百年利
率」兩者取其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年利率」兩者取其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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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身故人。
二、除放棄者外,於保險事發生前得被保險人意變更身故,如要保人未
將前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本公司。
項身故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身故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人為本契約身故人。
項法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比例適相關規定。
款相關費用及其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往來若因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下列方式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款本息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額或返還之金額匯達本公
司,要保人擔匯款銀行及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受款銀行收取之相
關費用。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存款帳戶,並以一銀
行之內銀行外款帳戶自動轉方式繳,其所有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不
用前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各項年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之受款人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部分提領或定期買回之提取金額、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或
保險單相關款時,由本公司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受款銀行
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第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
二十八條第二第一款返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內銀行時,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
第一第二款,於約定使銀行帳戶者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投資標的之運用期屆滿及發行不成立之理】
第三十一條 基金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要保人得選擇於運用期屆滿時一次領回運用期屆滿日之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給付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後,本契約行終止。要保人選擇於運用期屆滿日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者,需扣除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運用期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運用期屆滿日為基準日,分按附表三「價時點
一覽表」之基金投資標的滿價時點,及貨幣帳戶贖回(買回)價時點,所約定日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而計算(如有保險款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應付利息)。
本公司應於運用期間屆滿之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選擇。
本契約所之基金投資標的因未募集資本規或因不發行條件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
應將要保人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
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約定返還繳保險費要保人時,本契約自始效。
匯兌險】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為外幣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繳保險費以外幣幣計價,要保人或受
兌換新臺幣時,將因時間、率的不,而產生匯兌上
【投資險與律救濟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及受於投資標的價值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率、市場變險及投資標的
發行或理機構之險所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選投資標的,加力詳方契約,並應相關
機構之評等
本公司於因可歸責投資標的發行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人之事由投資
標的之價值損害保人、受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理機構所約定之給付
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人之利,應且持
資標的發行或理機構。相費用由本公司負
度及應以當方式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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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除第九條第三、第十三條第一第二十九條約定者
外,應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或其他約定方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涉訟者,以要保人地地為第一,要保人的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公司所在地地為第一不得費者保第四十七條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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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15%/月,第 2 年:0.10%/月,第 3 年:0.05%/月,第 4 年起0%
三、投資相關費
1.基金手續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基金理費 應於投資標的
3.基金保管費 應於投資標的
4.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在此限(表二「投資機
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資標的時,一次之轉換,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
標的規定行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收取拾伍美
標的
者,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五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每一次申請,除投資標的發
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分收取
拾美元貳佰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
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要保人僅就專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6%,第 2 年:5%,第 3 年:4%,第 4 年:1%,第 5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6%,第 2 年:5%,第 3 年:4%,第 4 年:1%,第 5 年起:0%
五、其他費用(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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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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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購手續
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
型態
開放式
債券型
野村六年階梯市場債券投資
基金-美元計價(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 1)
美元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值中
扣除
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若投資標的
另有規定,
在此限
野村六年階梯市場債券投資
基金-幣計(
((
(本基金有相當比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 2)
( 3)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由本公司支
反映
告利率
反映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幣貨幣帳戶
專屬帳戶
( 4)
美元投資收及提解帳戶
美元
幣投資收及提解專屬帳戶
1:「野村六年市場債券投資基金-美元計價」相關要件如下:
投資標的名稱野村六年市場債券投資-美元計價(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野村投資股份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保證基金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
保管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基金報酬RR3
計價幣美元
成立日期: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會報備金管核准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間):本基金之存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如該日
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基金債券
基金型態:開式。
投資地區外(投資於市場)。
否分配投資收:本基金收入基金資產,不分配。
加發行:本基金成立日起再接受受益權之申故無加募集之規定。
管理()費:
(1)基金成立日起第一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2.5%年率日計收。
(2)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每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0.7%年率日計收。
保管費:每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0.12%年率日計收。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1)基金贖回(買回)費用(本基金期前之贖回買回所生之費用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位淨
產價值之 2%,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入本基金資產。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約定理定期買回者,不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3)本金定(基金一營業日滿第四當日當日)及
期日不收取前金贖回(買回)費用其他時間基金贖回(買回)需收取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之用期間費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實際收本公司交易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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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買回: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定期買回日依約理之買回申請。
(1)第四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如當日營業日,則
次一營業日。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數,乘期買回受益權
數之第四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第五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如當日營業日,則順延
次一營業日。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數,乘當期買回益權
數之第五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值計算所得之金額。期買回之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五。
(3)本基金之第四年定期買回日當日與第五年定期買回日當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不投資標的贖
回(買回)之申請,之期間內,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交易均依第十四條【特殊情
價與理】之約定理。
期間屆滿之金額計算本基金之期買回價金係以期日受益權每一益權位淨資產價值
計算之。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新臺幣參元整本基金
成立條件,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投資險:本基金要投資險,1.產業景氣循環2.性風險;3.
4.投資地區政5.商品交易6.其他投資標的或
定投資策略7.從事證相關商品交易之8.基金險交易之9.債券發行人
約之險。
2:「野村六年市場債券投資基金-幣計價」相關要件如下:
投資標的名稱野村六年市場債券投資-幣計價(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野村投資股份
保證機構:本基金保證基金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
保管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公司
基金報酬RR3
計價幣:人
成立日期: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會報備金管核准日。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間):本基金之存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如該日
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基金債券
基金型態:開式。
投資地區外(投資於市場)。
否分配投資收:本基金收入基金資產,不分配。
加發行:本基金成立日起再接受受益權之申故無加募集之規定。
管理()費:
(1)基金成立日起第一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2.5%年率日計收。
(2)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每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0.7%年率日計收。
保管費:每年按基金資產價值的0.12%年率日計收。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1)基金贖回(買回)費用(本基金期前之贖回買回所生之費用者)為本基金每受益權位淨
產價值之 2%,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入本基金資產。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約定理定期買回者,不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
(3)本金定(基金一營業日滿第四當日當日)及
期日不收取前金贖回(買回)費用其他時間基金贖回(買回)需收取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
基金贖回(買回)費用之用期間費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實際收本公司交易之日為準。
定期買回: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定期買回日依約理之買回申請。
(1)第四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如當日營業日,則順延
次一營業日。於第四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數,乘期買回受益權
數之第四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值計算所得之金額。前當期買回之權重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四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第五年定期買回: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如當日營業日,則順延
次一營業日。於第五年定期買回日所持有之基金受益憑數,乘當期買回益權
數之第五年定期買回日之基金值計算所得之金額。期買回之為本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五年當日所持有之受益權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五。
VAPF0021071203 14/18
商品代號:VAPF
(3)本基金之第四年定期買回日當日與第五年定期買回日當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不投資標的贖
回(買回)之申請,之期間內,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交易均依第十四條【特殊情
價與理】之約定理。
期間屆滿之金額計算本基金之期買回價金係以期日受益權每一益權位淨資產價值
計算之。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新臺元整本基金
成立條件,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投資:本基金要投資險,1.產業景氣循環險;2.性風險;3.
4.投資地區政5.商品交易險;6.其他投資標的或
定投資策略7.從事證相關商品交易之8.基金險交易之9.債券發行人
約之險。
3:【貨幣帳戶明】
一、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貨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保險投資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理,並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份公司
二、
、人民幣
人民幣人民幣
人民幣貨幣帳戶說明
貨幣帳戶說明貨幣帳戶說明
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貨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保險投資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理,並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份公司
4
專屬帳戶明】
一、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1.專屬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帳戶專屬帳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專屬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專屬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理,並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專屬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專屬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專屬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VAPF0021071203 15/18
商品代號:VAPF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專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份公司
二、
、人民幣
人民幣人民幣
人民幣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1.專屬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帳戶專屬帳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專屬帳戶應有之收給付。專屬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理,並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專屬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告,用以計算該專屬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專屬帳戶應負之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專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份公司
VAPF0021071203 16/18
商品代號:VAPF
【附表三】價時點一覽表
1. 基金部分
投資標的
贖回(買回) / 轉出 / 滿期 買入 /
買入
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起始日買入
值為 10
贖回(買回)
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轉換
價時點
外幣計價
(不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價日
外幣計價
(相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價日
滿期
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金運用期屆滿
VAPF0021071203 17/18
商品代號:VAPF
2.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
贖回(買回)/轉出 買入/轉
買入
價時點
外幣
貨幣帳戶
(相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不外幣)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贖回(買
回)
時點
外幣
貨幣帳戶
(相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不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轉換評
價時點
外幣貨幣
帳戶轉換
外幣計價
(相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價日
外幣貨幣
帳戶轉換
外幣計價
(不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保管銀行收
買入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價日
1:基金/貨幣帳戶於投資起始日之前,尚未行買入交易期間,將於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候進場交
2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買回)、轉換及定期買回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順序步進每月保
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贖回(買回)交易時,應依時加入該交易)且需前一成後
得開始行下一交易
3:若基準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營業日。
4保管銀行」係指本契約保管資產分資產的銀行投資標的資產保管機構均個獨立的
戶。保管銀行保管並基金公司的指款,並實際基金的利。前所稱保管
公司、全省服務中及公 http://www.fubon.com 查詢
5: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價時點一覽表。
明】:本公司民國 107 12 3 日受理申請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轉換外幣計價,為相,作業如下:
12/3 12/4 12/5 12/6
資產價日 資產價日 資產價日 價日
VAPF0021071203 18/18
商品代號:VAPF
基準日 轉出淨
12/7
資產價日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轉換外幣計價,為不,作業如下:
12/3 12/4 12/5 12/6
資產價日 資產價日 資產價日 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 轉出匯率及
12/7
資產價日
要保人應
1)保險單有交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易。
2)二(含)以交易待執行時,後交易之基準日及價時點將順延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 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鑫享優利變額年金保險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費 用 項 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15%/月,第 2 年:0.10%/月,第 3 年:0.05%/月,第 4 年起:0%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基金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基金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基金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基金贖回(買回)
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不在此限(詳附表二「投資機構
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除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
標的規定先行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拾伍美元或壹
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五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除投資標的
行公司依投資標的規定先行收取基金贖回(買回)費用外,本公司得分別收取
參拾美元或貳佰人民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
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6%,第 2 年:5%,第 3 年:4%,第 4 年:1%,第 5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6%,第 2 年:5%,第 3 年:4%,第 4 年:1%,第 5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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