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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BF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真多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11.26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084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3 號函備查
103.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212 號函備查
103.05.16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079 號函備查
103.08.29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2473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16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74 號函備查
104.06.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626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0.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308 號函備查
104.12.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009 號函備查
105.01.1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700 號函備查
105.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529 號函備查
105.06.13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1613 號函備查
105.12.06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830 號函備查
106.03.03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398 號函備查
106.05.1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168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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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
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
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人
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的
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
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入
投資標的之金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