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UF1100331 4/12
商品代號:VAUF
且不負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之責任並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身故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
【身故保證費用暨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八 條 本契約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情形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全委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若有不足
時,再由專屬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之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
戶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
保險金、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之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約定之外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保證身故基準額之計算: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
率計算。
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保證最低身故保險金、償付
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
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專屬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
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六、身故保證費用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
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 十 條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規定,且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
額。
本契約提供第二檔以上專屬帳戶外之投資標的後,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
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選
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
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要保人指定之全委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者(提解之條件請詳附表
二),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但有依法應先扣繳
之稅捐時,應先扣除之),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本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
額,依專屬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
之個人帳戶,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但合計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未逾伍
拾美元之金額時,該月不執行匯款作業。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則
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