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ZX1090701 2/21
商品代號:ULZ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
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
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
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
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
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9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10 年 1 月 1 日,
第二保單週年日為 111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一、「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
及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二、「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
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
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七、「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
(下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二十八、「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
金額」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
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
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
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
已依約定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三十、「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供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益
及提解金額(下稱「專屬帳戶」)。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亦不得將
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須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不計入專屬帳戶之投資標
的價值。
三十一、「外幣」:係指美元,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三十二、「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
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
外中間行於匯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