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161040331 1/2
商品代號:EF16
富邦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約定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4.03.3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70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
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適用第一至十保單年度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儲存生息之商品)】
第 二 條 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
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本契約為躉繳商品或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
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則改依第二款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止,
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
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
申請變更,將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
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
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原條款約定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
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
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
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本公司依原條款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
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第一項「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
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適用第一至十保單年度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儲存生息或現金給
付之商品)】
第 三 條 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
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本契約為躉繳商品或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
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則改依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
六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
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為
下列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
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包含生存保險金)時
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
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原條款約定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
之金額,再除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