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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5.05(98)富壽商發字第 519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富邦人
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富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富邦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
額給付綜合保險附約」及「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須依本契約要保人申請並經
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
為目的,而非專供復健、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至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之門診治療
時,本公司將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乙次為
限,同一保險事故之給付次數最多為十次。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四 條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年度以二十次為上限,
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數上限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五 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之「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團體保險給付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且載明門診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或其家屬開具前項所約定應檢具之醫療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致成意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七 條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前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不論已否申請﹚,且若要保書未約定者,
本公司將以身故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