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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GH06
富邦人壽吸入性重大燒燙傷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7.10.31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924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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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吸入性重大燒燙傷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富邦人壽團體倍數型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本契約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
醫師證書者。
【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肺部有吸入熱氣或煙
而引發肺功能障礙之重大燒燙傷。所謂肺功能障礙係指須由呼吸科(胸腔科)專科醫師透過肺功能檢查
認定為重度,且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吸入
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本契約第九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本條「吸入性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就上述二項重大燒燙傷所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本契約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須載明肺功能障礙程度之診斷);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至具有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
進行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 五 條 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
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吸入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改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未約定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附加條款如有未約定之事項,依本契約有關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