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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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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條款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計價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為年
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三、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或年金給付開始後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
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
1%,但不得為負數。
五、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六、本契約所稱「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將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七、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投資起始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保單面頁。
八、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行政相關費用。本契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
用為準,惟本公司所扣除之附加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保險費的百分之六。
九、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開立之專屬帳戶。
十、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變動率」係指投資標的當時價格相對於投資起始日價格之變動比率。
十一、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約定用以投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工具(如附錄)
十二、本契約所稱「外幣」係指本契約訂立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美元)
十三、本契約所稱「帳戶價值」係指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外幣價值,其計算公式為「投資標的公司揭露之帳戶價值變動率乘以投資起始
日之帳戶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等於投資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三條約定轉換之等值外幣金額遞延期間屆
滿日之帳戶價值係指依附錄所載「遞延期滿帳戶價值計算公式」計算而得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如附錄)
十五、本契約所稱「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係指投資標的公司所保證之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其計算為『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加計
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之本利和』(如附錄)。本公司應於投資起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十六、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年金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之收盤外幣賣出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等值外幣金
額。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之收盤外幣買入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1.08.08台財保字第 0910706932
92.03.03台財保字第 0920700124
92.09.25台財保字第 0920709756
93.05.06台財保字第 0930703798
修訂文號: 94.05.27 (94)富壽商發字第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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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六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
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之本利和。
二、投資起始日起: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遞延期滿的處理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遞延期間屆滿時,選擇一次領回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要保人未作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項選擇。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八條: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一○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九條:
第一年度之每期可領年金金額係以遞延期屆滿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
算而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
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本公司將一次支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
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時,其帳戶價值及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亦同時等比例減
少,且減少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公司承保最低保險費,或其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壹仟外幣
前項減少部分之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
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
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申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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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依第七條規定申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年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
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借款本息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成時,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償還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七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本契約將於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之翌日起自動恢復效力逾期未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下一次年金給付時,一次
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且自此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發年金金額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差額,其利息按本險宣告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的年金受益人改為身故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保險單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
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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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投資標的公司與投資標的之介紹
投資標的公司-荷蘭銀行(A BN A MRO BANK
【概 況】
1. 成立於 1842 年,現今全球有 3,500 個分支機構
2. 總資產約 5,400 億歐元(世界排名第 13 名)
3. 風險控管部門-獨立之機構
4. 在全球均有發行 Capital Protected NotesCPN)多年之經驗
【信用評等】
1. 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Aa3展望-穩定
2. 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 oup長期債券評等-AA-;展望-穩定
3. 該銀行發行之 CPN 構成其主順位無擔保(unsubordin ated uns ec ure d )債務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Capital Prot ected Note債券評等:AA-S&P
【遞延期滿帳戶價值計算公式】
遞延期滿帳戶價值=投資起始日帳戶價值
×
×+
投資起始日指數
始日指數 平均季末指數-投資起
參與率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Max%100
連結指數介紹
道瓊全球泰 50 指數(Dow Jones Global Titans 50 Index)內容
道瓊泰坦 50 指數由五十家具領導地位的跨國企業加權而組成。
1991 12 31 日成立,起始基準指數為 100
每年四月底會重新評估股票內容與權值。若有調整時將於六月初公布。
每次調整將更新 www.djindexes.com www.fubonlife.com.tw 頁上富邦人壽並於最近一期之帳戶價
值通知函告知保戶。
注意事項:
1. 若連結指數表現不理想,最差狀況下投資人於遞延期間屆滿至少拿回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
2. 保險期間之帳戶價值均以外幣計價,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如解約險金給付等)所產生之匯兌風
險。
3.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帳戶價值本公司不保證其金額至少大於外幣本金且不保證其最低保證
投資報酬率。
4. 投資標的為投資標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當投資標的公司發生倒閉事件保戶可能須承擔投資標的本息無法
完全清償之風險。
參與率 = 30 %
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 51 %
遞延期滿最低帳戶價值=投資起始日帳戶價值 × (1+最低保證 投資報酬率)
單位:元年金/每拾萬元保單價值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10 3,057 2,967 46 4,360 4,127
11 3,076 2,982 47 4,429 4,191
12 3,095 2,998 48 4,500 4,258
13 3,114 3,015 49 4,574 4,327
14 3,134 3,032 50 4,651 4,400
15 3,155 3,050 51 4,732 4,476
16 3,176 3,068 52 4,815 4,556
17 3,198 3,087 53 4,902 4,639
18 3,220 3,106 54 4,992 4,726
19 3,242 3,127 55 5,086 4,817
20 3,266 3,148 56 5,184 4,912
21 3,291 3,169 57 5,285 5,011
22 3,316 3,192 58 5,389 5,114
23 3,343 3,215 59 5,498 5,221
24 3,371 3,240 60 5,610 5,331
25 3,400 3,265 61 5,725 5,446
26 3,430 3,292 62 5,843 5,564
27 3,461 3,319 63 5,965 5,685
28 3,493 3,348 64 6,088 5,810
29 3,527 3,377 65 6,214 5,937
30 3,562 3,408 66 6,340 6,066
31 3,599 3,440 67 6,467 6,197
32 3,637 3,474 68 6,593 6,329
33 3,676 3,509 69 6,718 6,460
34 3,717 3,545 70 6,841 6,591
35 3,760 3,583 71 6,960 6,720
36 3,804 3,622 72 7,074 6,846
37 3,851 3,664 73 7,183 6,968
38 3,899 3,707 74 7,284 7,084
39 3,949 3,752 75 7,379 7,194
40 4,001 3,798 76 7,464 7,297
41 4,056 3,847 77 7,541 7,391
42 4,112 3,899 78 7,608 7,476
43 4,171 3,952 79 7,666 7,552
44 4,232 4,008 80 7,716 7,619
45 4,295 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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