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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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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PLQ0960901 1/3
富邦人壽即期終身年金保險(A 型)
(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62401808
修訂文號:
90.06.15
90
)富壽商發字第
010
90.08.10
90
)富壽商發字第
019
91.12.23
91
)富壽商發字第
111
92.12.05
92
)富壽商發字第
146
93.12.30
93
)富壽商發字第
163
94.06.28 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 40
94.11.11 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95.01.13
95
)富壽商發字第
006
96.07.26 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 30
96.08.01 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 76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約之保證期間為十五
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每給付之額。
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額時開始。但
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五條:
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年金餘額
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失蹤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
第八條:
約的年金開始給付日為約生效後下一保單週日的前一日,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
PLQ0960901 2/3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證期間內之每保單週日前一日,以及保證期間後之每保單週日前一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投保型,依下
規定給付「年金」:
一、A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乘以下表所給付別係給付:
給付別 給付別係
給付 ○○○○
給付 五○二二
季給付 二五一
月給付 ○八四○
二、B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乘以上表所給付別係及下表所後所得之額給付:
給付次序 給付比
第一至第五 一倍
六年至第十 二五倍
第十一至第十五 五倍
第十六年至第二十 七五倍
第二十一 二倍
年金的申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息百分之一七五。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申請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八十歲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
司。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本險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十一條:
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
人者,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住所
第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三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四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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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條: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七五)為基礎,按本公司
訂定的應分配保險單紅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
前項保險單紅,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二、儲存生息。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三庫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依
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於本約發生效後,三庫有所動時,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附件: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以「該保單年度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三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
值加年利率一釐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明:每一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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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即期終身年金保險(B 型)
(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62401808
修訂文號:
90.06.15
90
)富壽商發字第
010
90.08.10
90
)富壽商發字第
019
91.12.23
91
)富壽商發字第
111
92.12.05
92
)富壽商發字第
146
93.12.30
93
)富壽商發字第
163
94.06.28 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 40
94.11.11 管保二字第 09402094550
95.01.13
95
)富壽商發字第
006
96.07.26 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 30
96.08.01 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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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約之保證期間為十五
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每給付之額。
約所稱「未支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取之年金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額時開始。但
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額後十五日內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五條:
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得終止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年金餘額
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失蹤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
第八條:
約的年金開始給付日為約生效後下一保單週日的前一日,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
PIQ0960901 2/3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證期間內之每保單週日前一日,以及保證期間後之每保單週日前一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投保型,依下
規定給付「年金」:
一、A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乘以下表所給付別係給付:
給付別 給付別係
給付 ○○○○
給付 五○二二
季給付 二五一
月給付 ○八四○
二、B型:
每次按保險單所載年金金額乘以上表所給付別係及下表所後所得之額給付:
給付次序 給付比
第一至第五 一倍
六年至第十 二五倍
第十一至第十五 五倍
第十六年至第二十 七五倍
第二十一 二倍
年金的申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息百分之一七五。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年金餘額時,身故受人申請年金給付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年利一分。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八十歲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
司。
二、因投保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
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其息按本險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十一條:
約受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
人者,其受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住所
第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三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四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PIQ0960901 3/3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條: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一七五)為基礎,按本公司
訂定的應分配保險單紅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
前項保險單紅,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二、儲存生息。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三庫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依
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於本約發生效後,三庫有所動時,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附件: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以「該保單年度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三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
值加年利率一釐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計算。
明:每一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保證期間15
單位:/每萬年金金額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0 434,670 0 448,565
1 432,930 41 284,280 1 447,005 41 302,175
2 430,260 42 279,605 2 444,560 42 297,365
3 427,495 43 274,910 3 442,000 43 292,500
4 424,645 44 270,195 4 439,345 44 287,585
5 421,720 45 265,480 5 436,620 45 282,640
6 418,730 46 260,755 6 433,835 46 277,655
7 415,685 47 256,015 7 430,995 47 272,635
8 412,585 48 251,255 8 428,100 48 267,580
9 409,430 49 246,480 9 425,150 49 262,490
10 406,230 50 241,695 10 422,145 50 257,370
11 402,975 51 236,910 11 419,090 51 252,235
12 399,665 52 232,135 12 415,985 52 247,080
13 396,310 53 227,375 13 412,835 53 241,915
14 392,915 54 222,630 14 409,635 54 236,750
15 389,500 55 217,910 15 406,395 55 231,590
16 386,075 56 213,225 16 403,105 56 226,445
17 382,645 57 208,590 17 399,775 57 221,325
18 379,195 58 203,995 18 396,390 58 216,245
19 375,705 59 199,460 19 392,960 59 211,220
20 372,145 60 194,990 20 389,470 60 206,260
21 368,505 61 190,600 21 385,920 61 201,385
22 364,795 62 186,310 22 382,310 62 196,595
23 361,030 63 182,130 23 378,635 63 191,920
24 357,220 64 178,080 24 374,905 64 187,360
25 353,360 65 174,170 25 371,115 65 182,945
26 349,440 66 170,415 26 367,265 66 178,675
27 345,460 67 166,835 27 363,350 67 174,580
28 341,415 68 163,440 28 359,375 68 170,665
29 337,315 69 160,250 29 355,340 69 166,945
30 333,160 70 157,270 30 351,245 70 163,440
31 328,950 71 154,510 31 347,080 71 160,160
32 324,690 72 151,985 32 342,855 72 157,110
33 320,380 73 149,695 33 338,575 73 154,305
34 316,020 74 147,645 34 334,230 74 151,750
35 311,605 75 145,835 35 329,830 75 149,450
36 307,150 76 144,255 36 325,365 76 147,395
37 302,655 77 142,900 37 320,840 77 145,595
38 298,115 78 141,755 38 316,255 78 144,030
39 293,540 79 140,810 39 311,620 79 142,700
40 288,925 80 140,045 40 306,925 80 141,585
富邦即期終身年金保險(A型)(PLQ
男性 女性
保證期間15
單位:/每萬年金金額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0 754,465 0 782,225
1 750,950 41 454,390 1 779,070 41 489,770
2 745,620 42 445,100 2 774,180 42 480,190
3 740,090 43 435,765 3 769,055 43 470,500
4 734,395 44 426,410 4 763,755 44 460,725
5 728,555 45 417,050 5 758,300 45 450,880
6 722,580 46 407,675 6 752,730 46 440,965
7 716,495 47 398,275 7 747,050 47 430,995
8 710,300 48 388,850 8 741,260 48 420,955
9 704,005 49 379,395 9 735,365 49 410,855
10 697,610 50 369,930 10 729,360 50 400,705
11 691,105 51 360,475 11 723,260 51 390,530
12 684,500 52 351,050 12 717,050 52 380,330
13 677,795 53 341,660 13 710,750 53 370,125
14 671,015 54 332,315 14 704,355 54 359,920
15 664,195 55 323,035 15 697,875 55 349,745
16 657,350 56 313,835 16 691,305 56 339,610
17 650,495 57 304,750 17 684,640 57 329,545
18 643,610 58 295,765 18 677,880 58 319,575
19 636,630 59 286,905 19 671,020 59 309,735
20 629,515 60 278,200 20 664,045 60 300,040
21 622,245 61 269,680 21 656,945 61 290,520
22 614,835 62 261,365 22 649,730 62 281,205
23 607,315 63 253,290 23 642,390 63 272,125
24 599,705 64 245,490 24 634,930 64 263,300
25 591,995 65 237,985 25 627,355 65 254,775
26 584,175 66 230,805 26 619,660 66 246,565
27 576,230 67 223,985 27 611,845 67 238,710
28 568,165 68 217,550 28 603,905 68 231,230
29 559,990 69 211,520 29 595,850 69 224,160
30 551,695 70 205,920 30 587,665 70 217,520
31 543,305 71 200,765 31 579,355 71 211,330
32 534,815 72 196,060 32 570,920 72 205,605
33 526,225 73 191,820 33 562,365 73 200,365
34 517,535 74 188,040 34 553,700 74 195,615
35 508,750 75 184,715 35 544,915 75 191,355
36 499,880 76 181,835 36 536,005 76 187,575
37 490,925 77 179,375 37 526,980 77 184,275
38 481,895 78 177,305 38 517,840 78 181,430
39 472,795 79 175,605 39 508,595 79 179,010
40 463,620 80 174,230 40 499,240 80 17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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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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