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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分紅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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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分紅養老保險
【本 險 種 為 分 紅 保 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險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4.09.13 安耀精字第 94065 號函備查
94.09.30 安耀精字第 94071 號函備查
94.12.23 安耀精字第 94107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1.12 安俊精字第 96001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7.03.11 安俊精字第 97016 號函備查
97.11.28 安俊精字第 97135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4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二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係由其他種類人壽保險契約變更而來者,不得再行使本條款之契約撤銷權。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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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的利
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請詳閱保單面頁之解約金表。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之
效力於滿期時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當
時下列金額取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
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
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
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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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返還之。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規定。選擇以紅利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契
約,亦同。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
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
之數額。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的給付責任,以該項所定「完全殘廢保險金」之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
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規定。選擇以紅利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契
約,亦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依本契約第十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條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可資證明被保險人仍生存之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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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本契約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廿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
面頁的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
保單面頁之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除在展延期間內依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負給付其他保險金的責任。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載繳費期滿之日生存時一次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的展期定期保險之繳清生存保險保額表而其費率依據變更當時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計算,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全部
之「繳清生存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
【更約】
第廿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周年日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當時本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個人人壽保險
契約。
前項變更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當時之危險保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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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高於本契約變更當時的危險保額。
前項危險保額係指變更當時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要保人行使「更約」時,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但變更前後兩險種間有解約金差額時
,要保人或本公司應就差額補繳或退還之。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第廿四條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且以標準費率承保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三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
得於一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之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如申請增加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歲足歲者,除前述約定外,加計
當次增加之保險金額亦不得逾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一、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三、被保險人之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保年齡計算之,但應補交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為第一項之申請時,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額為限。
要保人增加之保險金額的紅利給付,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所載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給付各項紅利
【保險單借款】
第廿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有權參與本公司分紅保險業務的盈餘分配,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實際經
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報主管機關之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如附表二)計算本保險單紅利,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屆滿第一保單年度後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該保單年度依第一項約定計算
有年度保單紅利,且被保險人未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
契約未停效失效或未辦理解約者本公司於下一會計年度中之保單周年日給付年度保單紅利」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契約停效、解約者時,
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後,以現金方式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若要保人於保
單年度中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復效者,本公司按復效後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以復效
當時約定之給付方式於下一保單年度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之聲明,以現金方式給付「身
故或喪葬費用紅利」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
有「完全殘廢紅利」時,本公司以現金方式給付「完全殘廢紅利」予被保險人本人。
3.滿期金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滿期金紅利」時,本公司以
現金方式給付「滿期金紅利」予「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4.解約紅利:
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按第一項約
計算有「解約紅利」時,以現金方式給付「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年度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但被保
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解約者時不在此限: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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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
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單紅利給付
方式時一併給付。
前項第四款儲存生息之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年度保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後,「年度保單紅利」給付方式一律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不得變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之紅利給付,依本條所載保單紅利計
算方式給付各項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
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文件。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於本契約滿期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為本契約滿期
保險金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卅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卅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7
則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9
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
保單紅利分為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年度保單紅利係指分配予要保人之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合計值其值不為負值。
1.利差紅利:以「利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利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利差之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每年分紅保單總資產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
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之差」×「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 (1- K
s
)。
2.死差紅利:以「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死差之可分配盈餘」=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
「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與零取大值」) × (1- K
r
)。
3.費差紅利:以「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費差之可分配盈餘」= 「假設之可用費用與實際之可用費用之差」× (1- K
e
)。
K
s
、K
r
、K
e
分別為公司保留部分利差死差及費差紅利以作為未來支付終期保單紅利之準備
比例。
S: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身故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
廢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完全殘廢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3.解約紅利:
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且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解
約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解約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S: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富邦人壽分紅養老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
每萬元保額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0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1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2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3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4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5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6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7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8 4454 4448 1627 1627 962 962 622 622
9 4454 4448 1628 1627 963 962 622 622
10 4454 4448 1628 1627 963 962 622 617
11 4454 4448 1628 1627 963 962 623 622
12 4454 4448 1628 1627 963 962 623 623
13 4454 4448 1628 1628 963 962 624 623
14 4454 4448 1628 1628 963 962 624 623
15 4454 4448 1628 1628 963 962 624 623
16 4454 4448 1629 1628 964 962 624 623
17 4454 4448 1629 1628 964 962 624 623
18 4454 4448 1629 1628 964 963 624 623
19 4454 4448 1629 1628 964 963 624 623
20 4454 4448 1630 1628 965 963 624 623
21 4454 4448 1630 1628 965 963 625 623
22 4454 4448 1630 1629 965 963 625 623
23 4454 4448 1630 1629 965 963 625 623
24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6 623
25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6 623
26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6 623
27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6 623
28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6 624
29 4454 4448 1631 1629 966 963 627 624
30 4454 4448 1631 1629 967 963 628 625
31 4465 4453 1632 1629 967 963 628 625
32 4465 4453 1632 1629 967 963 628 625
33 4465 4453 1632 1630 968 964 630 625
34 4465 4453 1633 1630 968 964 630 625
35 4465 4453 1633 1630 969 964 631 626
36 4465 4453 1633 1630 969 964 631 627
37 4465 4453 1634 1631 969 964 632 627
38 4465 4453 1634 1631 969 965 634 627
39 4465 4453 1635 1632 970 965 635 628
40 4465 4453 1636 1633 970 966 636 629
41 4492 4468 1638 1634 971 967 637 629
42 4492 4468 1639 1636 973 969 639 630
43 4492 4468 1641 1637 974 971 640 631
44 4492 4468 1643 1639 976 973 642 632
45 4492 4468 1646 1641 978 975 644 633
46 4492 4468 1649 1643 981 978 646 634
47 4492 4468 1652 1645 985 981 649 635
48 4492 4468 1655 1648 988 984 652 636
2 年期繳費 6 年期繳費 10年期繳費 15 年期繳費
富邦人壽分紅養老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
每萬元保額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2 年期繳費 6 年期繳費 10年期繳費 15 年期繳費
49 4492 4468 1658 1650 993 988 656 638
50 4492 4468 1662 1653 998 992 660 640
51 4559 4504 1666 1656 1003 997 665 641
52 4559 4504 1671 1659 1009 1002 670 642
53 4559 4504 1675 1662 1016 1007 676 644
54 4559 4504 1680 1666 1024 1013 683 647
55 4559 4504 1685 1669 1032 1019 691 650
56 4559 4504 1691 1673 1042 1026 700 656
57 4559 4504 1696 1676 1052 1033 710 664
58 4559 4504 1703 1680 1063 1041 722 673
59 4559 4504 1709 1684 1075 1049 736 682
60 4559 4504 1715 1689 1088 1058 752 692
61 4725 4604 1722 1693 1102 1067 770 703
62 4725 4604 1730 1698 1117 1077 790 714
63 4725 4604 1737 1702 1134 1087 812 725
64 4725 4604 1745 1707 1152 1098 836 737
65 4725 4604 1753 1712 1171 1110 863 750
66 4725 4604 1760 1715 1192 1118
67 4725 4604 1770 1723 1214 1129
68 4725 4604 1783 1731 1238 1141
69 4725 4604 1797 1740 1264 1154
70 4725 4604 1813 1750 1291 1168
71 4883 4707 1832 1755
72 4883 4707 1861 1763
73 4883 4707 1897 1771
74 4883 4707 1938 1780
75 4883 4707 1984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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