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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7.16 富壽商品字第 09914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生效】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約之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保險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以下簡稱
完全殘廢)者,自醫院醫師診斷其完全殘廢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的連續五年間,被保險人於該
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 100 倍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附加條款以及本公司其他保險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
險金」時,不論其得申領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
助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超過而不給付部份,即自
動終止而不得遞延。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仍生
存後,始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
【除外責任】
第 四 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的指定】
第 五 條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