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031100701 1/2
商品代號:VU03
富邦人壽全委提解的運作(投資標的分配)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5.12.12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958 號函備查
107.03.15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0582 號函備查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165 號函備查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444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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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全委提解的運作(投資標的分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係經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附加於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投資型商品表」所列之本公司保
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全委提解的運作(投資標的分配)】
第 二 條 要保人指定之「全委」投資標的如有提解之約定者(提解之條件請詳本契約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並約定以投資標的單位數作為提解實際分配之方式時,該提解之運作,依第二項及
第三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提解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將投資標的單位數配置於同一全委投
資標的中。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時,則改
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將投資於同保單
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年
金險則為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
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附表一:「適用本附加條款之投資型商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