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QT 1090101 2/17
商品代號:VAQT
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
第二保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8 年 1 月 1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09 年 1 月 1 日,
第二保單週年日為 110 年 1 月 1 日),以此類推。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二十四、「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
及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五、「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
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六、「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
點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七、「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
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
(下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額」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
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
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本公司
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
定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三十二、「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但僅供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
益及提解金額(下稱「專屬帳戶」)。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亦不
得將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須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不計入專屬帳戶之投資
標的價值。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