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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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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101020115 1/1
商品代號EF10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内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1.12.10富壽商精字第1010003339號函備查
102.01.15富壽商精字第1010003576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
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而形成債權債務關
係之債權人。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第 三 條 倘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當時為金融機構之債務人,並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指定受益人後,經要保
人聲明放棄於債權債務範圍「金融機構」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處分權且通知本公司者,
本公司不受理該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經清償債務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
融機構以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本契約之撤銷、終止、變更或續期保險費應繳未繳】
第 四 條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通知「金融機構」
一、撤銷或終止本契約。
二、保險金額之減少。
三、減額繳清保險。(不含躉繳保險)
四、展期定期保險。(不含躉繳保險)
五、保險單借款。
六、變更要保人。
七、續期保險費應繳未繳。
【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第 五 條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為受益人並經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後,除本契約約定各項保險金之申
請文件外,「金融機構」於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好家在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新安世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新安世代遞減型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内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
費率表
適用用契
指定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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