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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以前(不含保險期間屆滿該年度),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
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計算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於給付生存保險金時,如同時依第十四條約定對被保險人為健康檢查服務通知或給
付實物給付替代金者,本公司僅就生存保險金扣除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欠繳保險費及未還款項及第十四
條約定之健康檢查服務或實物給付替代金之約定金額後的餘額,負給付生存保險金之責。
【保險範圍:實物給付(健康檢查服務)或實物給付替代金】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以前(不含保險期間屆滿該年度),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
本公司於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對被保險人為健康檢查服務之通知。但本契約之生存保險金於扣除依
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欠繳保險費及未還款項後之數額,低於第二條第四款約定之健康檢查服務現金價值
者,本公司於該年度不負本條約定提供健康檢查服務之責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將前項健康檢查服務變更為實物給付替代金。
本公司就實物給付替代金之給付責任同前項約定辦理。如有必要,被保險人仍得將實物給付替代金變
更為健康檢查服務。
選擇健康檢查服務者,被保險人應持本公司每年製發之實物給付健康檢查通知單,於其上所載之期限
內(二個月),至附表一所列特約健檢機構之一進行健康檢查。被保險人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時,得就附
表一所列該特約健檢機構項下之健康檢查服務方案擇一進行,但不得就各方案內之檢查項目要求更換。
被保險人未於前項約定的期限內至特約健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者,該年度之實物給付健康檢查通知單
即失其效力,本公司於實物給付健康檢查通知單失效屆滿二個月時改以給付實物給付替代金方式將約
定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後,本公司該年度之實物給付責任即已履行。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未於應給付實物給付替代金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之健康檢查服務方案或特約健檢機構,如有必要時,得異動健
康檢查服務方案之內容,但新增或異動後之健康檢查服務方案內容,不得低於訂約時本契約提供之健
康檢查服務方案規格。本公司於新增、減少或異動時,應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公告
更新之內容,並於每次寄發實物給付健康檢查通知單時,於通知單內載明更新後之內容。
本契約依約應給付健康檢查服務或實物給付替代金之保單年度,若附表一所列特約健檢機構有減少或
等級調降之情形,而未於同一縣市內新增同等級(含)以上之特約健檢機構替代者,倘被保險人前一保
單年度於該減少或等級調降之特約健檢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服務,則本公司應按實物給付替代金的百分
之十給付補償金予被保險人。但第一保單年度內發生要保書實物給付欄位填載之特約健檢機構停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