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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契約的無效
第九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加入日期及加入當時之保險金額、債務之償還期間及各期償還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
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二條 要保人因新債權債務契約成立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本公司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分被保險人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
達本公司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情形而有所異動致使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按日數比例就
其差額退還或補繳。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應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該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效力消滅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該被
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
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
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