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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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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給付項目: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3.12.15 富壽商精字 1030004159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7.09.14 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
二、「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且記載於本契約被保險人名冊之債務人,且具有
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身分之被保險人,或符合下列勞工保險之被保
險人: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
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團體」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債權債務契約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債務人團體。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才開始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不受
三十日之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已罹患,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以書面詳實告知本公
司之疾病並經本公司同意承而於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致成被保險人「暫
時喪失工作能力」,亦屬本契約所稱之「疾病」。
七、「報酬」:係指工資、薪資、佣金、營利所得等一切因提供體能或心智上的勞務而獲得之代價。
被保險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倘其服務之機關基於人事規章、薪資辦法或福利制度之規
定,雖被保險人未提供體能或心智上的勞務,但仍給予薪資或其他給付者,非屬本契約所稱之報
酬。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治
後,確定依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暫時不能工作且未獲任何公司、行號、事業或機關僱用以獲得「報
酬」,且在事故發生時,仍具有本契約「被保險人」之身分者。
十、「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免責期」:係指由要保人選擇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載於保險單之期間。自被保
險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之日起,其「暫時喪失工作能」狀態持續至該期間屆滿後,本公司
才開始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十一、「最高給付期限」:係指由要保人選擇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載於保險單之期限。自本公司開始給
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起,至該期間屆滿時,本公司終止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十二、「同一保險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
症,於本公司依約給付最近一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六個月內所致之「暫時喪失工作
能力」,視為「同一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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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被保險人雙方所簽債權債務契約為準約定之固定金額或依保險
事故當時之貸款餘額為準計算之金額,並載明於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上,但不得高於本保險之最
高承保金額。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並註明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者,本公司自「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免責期」
屆滿日起,每月按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至下列三款日期較早屆至之
止:
一、「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狀態終了之日。
二、「最高給付期限」屆滿之日。
三、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給付,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同一保險事故,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期間,以「最
高給付期限」為限。
被保險人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因不同之保險事故加重或延長被保險人之暫時喪失
工作能力狀態者,視為同一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其給付之累計仍以「最高給付期限」為限。
被保險人之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狀態終止後,因同一保險事故再度「暫時失工作能力」者,其請領保
險金不受「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免責期」之限制,但其給付之累計仍以「最高給付期限」為限;若非因
同一保險事故「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者,必須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責期」屆滿後,本公司始依約
開始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之契約效力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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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因被保險人之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之異動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
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債權債務契約與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
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
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死亡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並應退還該被
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本公司按戶籍資料
所載失蹤之日起,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並應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自契約
效力終止日起之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治醫師之醫療診斷書、病歷簡述或失能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服務單位開列之病假證明書,或勞保傷病給付之收據,或住院證明文件
五、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之在職證明書。
六、債權債務證明文件。
七、要保人為受益人時,要保人申領保險金後應出具清償證明予本公司轉交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申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上述保險金之申請除本公司特別指定外,其申請文件均須按月提供。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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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八、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九、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十、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契約的無效】
第十九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條 本契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債務範圍內為要保人。
前項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要保人債務之後仍有餘額時,該餘額之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
法定繼承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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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中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四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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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 = K x ( T - E - C ) - C'
R:經驗退費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損
每千元/年繳 每千元/年繳
暫時喪失工作能免責期
30天
年齡\最高給付期限 3個月 6個月 9個月 12個月 3個月 6個月 9個月 12個月
20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1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2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3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4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5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6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7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8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29 52 95 130 158 48 88 120 147
30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1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2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3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4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5 65 118 162 198 60 110 151 184
36 76 138 190 231 70 129 176 215
37 76 138 190 231 70 129 176 215
38 76 138 190 231 70 129 176 215
39 76 138 190 231 70 129 176 215
40 76 138 190 231 70 129 176 215
41 87 159 218 266 81 148 203 247
42 87 159 218 266 81 148 203 247
43 87 159 218 266 81 148 203 247
44 87 159 218 266 81 148 203 247
45 87 159 218 266 81 148 203 247
46 100 183 251 306 93 171 233 284
47 100 183 251 306 93 171 233 284
48 100 183 251 306 93 171 233 284
49 100 183 251 306 93 171 233 284
50 100 183 251 306 93 171 233 284
51 115 211 290 352 107 197 269 327
52 115 211 290 352 107 197 269 327
53 115 211 290 352 107 197 269 327
54 115 211 290 352 107 197 269 327
55 115 211 290 352 107 197 269 327
56 133 243 332 404 124 226 309 376
57 133 243 332 404 124 226 309 376
58 133 243 332 404 124 226 309 376
59 133 243 332 404 124 226 309 376
60 133 243 332 404 124 226 309 376
61 153 279 382 465 142 260 356 433
62 153 279 382 465 142 260 356 433
63 153 279 382 465 142 260 356 433
64 153 279 382 465 142 260 356 433
65 153 279 382 465 142 260 356 433
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
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
富邦人壽借貸團體一年暫時喪失工作能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保險費費率表
保險費費率表保險費費率表
保險費費率表
總保費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總保費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註:半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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