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141070914 1/2
商品代號:EF14
富邦人壽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4.04.27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833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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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依要保人
之申請,批註於本公司附表一所列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失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的指定保險金,其給付方式依本批註條款之約定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失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
之保險金乘以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倘日後該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二、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三、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
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批註條款約定之十年給付期間。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 三 條 本契約條款約定之失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選擇為分期定期給付者,則改以下列約定方式給付: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
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批註條款的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第 四 條 本批註條款經批註於本契約後,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
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批註條款,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 五 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
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若受益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約
定之完全(一級)失能後死亡者,亦同。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
響。
前二項約定 ,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第 六 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
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
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