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保費大於保額批註條款
核准文號: 92.07.17(92)台財保字第 0920750928 號
修訂文號: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
備查文號: 98.04.20 富壽商發字第 456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保費大於保額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已核准或核備或備查之富邦人壽萬年春終身壽險、富邦人壽如意增額養
老保險、富邦人壽終身還本壽險(二年型)、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乙型)、富邦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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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批註
第二條: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與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相較為低時,本公司改按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生
存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