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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人民幣計價真有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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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人民幣計價真有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人民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05.06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471 號函備查
102.06.0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1489 號函備查
102.09.1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474 號函備查
102.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892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02 號函備查
103.11.17 富壽商精字 1030003572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19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78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人民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
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人民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
日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九、「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三十日止之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
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
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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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之第一筆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再繳交之本公司實際收到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的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扣除額(優先自第一目之
金額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除);
(四)將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人民幣活期存
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八、「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實
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匯款憑條正本之日為準。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二十一、「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
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因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
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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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
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所計算的保單帳戶價
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扣除相
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書。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額」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如為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以外之「不定期保險費」,則係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
餘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人民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
日單利加計利息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本公司以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及(或)「不定期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金額,依第一目後段所約定之計息方式加計利息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
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
費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三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
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
間行於匯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五、「匯款銀行」:係指人民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三十六、「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人民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
與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三十七、「受款銀行」:係指人民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三十八、「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三十九、「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
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
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
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要保人投保本
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
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
銷權】
要保
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
行使本契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
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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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
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
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
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並繳交不
定期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
給付全委提解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
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管理費,但自首次投資配置日
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
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
扣除;若有不足時,則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二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實際分配日
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每次應給付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合計
低於肆佰人民幣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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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全委
提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情形,本契約已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
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
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
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四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貳仟人民幣,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貳仟人民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何種投資標的,及欲部分提領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
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
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
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六條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貳佰人民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
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壹佰人民幣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
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
若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二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十七條 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交
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通知
要保人:
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形)
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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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CC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一
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分不受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本
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分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十八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規
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該配息及退稅金額,視為投資金額之一部
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或退稅金額後,將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退
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年金的選擇】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確認其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
式。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保
當時要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二十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計算之金額給付一次年
金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一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
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領取的年金金額,係指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計算
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前項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壹仟人民幣時,改依第一項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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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
費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
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
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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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
分紅保單,
不參
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
目。
【匯款相
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全額或返還之金額匯達本公
司,要保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
關費用。但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
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
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年金、收益分配及全委提解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部分提領之提取金額或保險單借款等相關款項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依第
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返還保險費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匯兌風險】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為人民幣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人民幣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
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
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三十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約定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第三十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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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三十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之約定申領
「保單
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應給付遲延
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
申領】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
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借款當日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中央銀行當時核准可貸成數後之數額。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
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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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三十五條
約受
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其指定或變
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
約定指定或變更受
人:
一、於訂
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
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
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
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
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益
人。
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
比例
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
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保人不
為前項
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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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00 (不含)人民幣以內:保險費的 3.5%
100 ()人民幣以上:保險費的 2.7%
二、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費用
為每月貳拾人民幣。
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
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公司得分別收取壹佰人民
幣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貳佰人民幣作業
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8.
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
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1
:1%
、第
2
年起
:0%
2.
部分提領費用
1
:1%
、第
2
年起
: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註: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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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B 類型
)( 1)
由本公司支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
付,但
標的另有規
定,且
於贖回時之
單位淨值者
,不在此限
施羅德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人民幣)-息型(
) ( 1)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類型
(人民幣)(
)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
(人民幣)(
) ( 1)
華南永昌人民幣高收益債券基金(月配人民
) (
) ( 1)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益債券基金-A 類型 (
)
宏利東方明珠短期收益基金
施羅德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人民幣)-積型(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中國優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
(人民幣)(
) (
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
邦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人民幣)(
( 1)
華南永昌人民幣高收益債券基金(累積人民
) (
)
貨幣帳戶
( 2)
人民幣貨幣帳戶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
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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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貨幣帳戶說明】
人民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
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
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
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VBCC1040804 14/15
商品代號:VBCC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ETF/境內基金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ETF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境內基金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ETF 轉出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由境內基金
轉出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五資產評價日
2.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及指數
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
行下一項交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遇台股封關,國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4:「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
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
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註5:境內基金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之基金。
註6: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7: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5 個營
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之 ETF
評價時點及其附註。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4 6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 ETF 轉出,作業流程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VBCC1040804 15/15
商品代號:VBCC
2.若要保人選擇由境內基金轉出,作業流程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6/5
6/6
6/7
6/8
資產評價日
非資產評價日
非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富邦人壽人民幣計價真有利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100 ()人民幣以內:保險費 3.5%
100 ()人民幣以上:保險費的 2.7%
二、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
為每月貳拾人民幣。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
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
作業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壹佰人民
幣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貳佰人民幣作業
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
之作業費
7.帳戶管理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8.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領費
1.解約費用 1 :1%、第 2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1%、第 2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註: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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