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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交通工具乘客平安保險
(意外身故、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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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意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交通工具」係指要保書及本保險單所記載要保單位之車輛或船舶。
本契約所稱「要保單位」係指徑代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且為要保書及本保險單所記載之交通工具之所有權人。
本契約所稱「上下交通工具」係指上下交通工具,動作正在進行中,不包含動作已完成者。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交通工具之乘客(含
駕駛及服務人員)。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本人。本契約所稱「社會保險」,係指依據法令,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承辦的各種健康
保險。但不包括學生保險。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照,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乘坐或上下交通工具時,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傷害」事故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保險金。
投保之交通工具在行駛中途接送乘客上、下交通工具、裝卸行李、填充汽油、機油、水、裝換輪胎、機件時、被保險人遭遇第二條約定之
「傷害」事故因而身故、殘廢或住院、門診時,亦在本保險單之保險範圍內。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並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及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樣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契約的終止
第七條:
要保單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
還要保單位。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超載時的處理
第九條:
交通工具之乘客數超過本契約所定人數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按約定人數與實際人數之比例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
台財保第 841553020 號
修訂文號:
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
備查文號:
93.09.10(93)富壽商發字第 10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