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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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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二三級殘豁免保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備文號:
修訂文號:
92.06.11(92)
富壽商發字第
069
92.12.05(92)
富壽商發字第
146
95.01.03(95)
富壽商發字第
004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
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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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
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未繳付的保險費則應予扣除。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
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費期間,仍適用前項約定。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
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仍適用前項約定。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豁免保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級或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得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
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致成附表二所列二或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費應批註於保險單其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繳費年期增加保險金額或變更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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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第十八條:
本契約於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被保險人係以標準體承保者,要保人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或於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
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第一次簽發保險單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保
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本契約最高投保金額。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依前項約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保險單。
但本公司停止銷售本險種商品時,本公司得不受理依本項所為增加保險金額之申請。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範圍內,依各增加保額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申請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申請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申請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要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補足增加保險金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減去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給付條件除第二十一條約定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所稱營業費用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或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取較低者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約定即不適用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契約轉換權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可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契約持續有效滿二年且於繳費期滿日前二年,經本公司同意,將本契約變更為經本公司准許變更之其
它種類的不分紅人壽保險,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
轉換後契約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本契約之約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轉換不成立,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一、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時,對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
經本公司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者。
二、轉換後二年內自殺或自成殘廢者。
三、轉換後二年內因犯罪處死或拒補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契約轉換後,若轉換後契約的死亡保險金額低於本契約,則依轉換後契約的約定辦理,但有關轉換後契約的解除權行使及除外責任條款,
則溯及原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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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
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
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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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雙目失明。(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起居、步、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表二: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1)
十手指缺失者。(註2)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3)
十足趾缺失者。(註4)
註:
1、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2、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
部分不予計入。
3、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4、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喪失者。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拾萬保額
性別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4 158 165 173 190 215 64 66 71 80 92
15 170 174 183 201 229 67 69 74 84 97
16 179 181 191 212 242 70 71 78 89 103
17 183 186 198 221 255 71 74 81 93 110
18 184 188 203 230 268 73 76 85 98 117
19 184 191 210 240 282 73 78 89 103 124
20 185 194 217 251 297 74 81 92 109 132
21 186 199 226 264 314 75 83 97 115 141
22 188 205 235 278 333 76 86 102 122 151
23 190 212 247 294 354 78 90 107 130 162
24 195 221 260 312 378 81 95 114 139 175
25 200 232 275 332 404 84 100 121 150 188
26 208 244 292 355 433 89 107 130 162 203
27 218 259 312 380 465 95 114 139 175 220
28 230 275 334 407 500 102 123 151 190 238
29 244 294 358 438 539 109 132 163 206 259
30 261 316 385 472 583 117 142 177 224 282
31 279 339 415 509 630 126 154 193 243 307
32 300 366 448 550 682 136 166 209 263 335
33 324 395 484 595 739 147 180 228 286 366
34 349 427 523 644 800 158 196 248 311 400
35 377 461 565 698 868 170 213 269 339 437
36 408 498 612 757 941 184 232 292 369 478
37 440 539 662 820 1020 200 253 317 404 522
38 476 583 717 890 1106 217 275 345 442 571
39 515 630 777 966 1200 236 300 376 483 625
40 557 682 843 1048 1301 258 327 410 529 685
41 602 739 914 1138 1411 282 356 449 580 750
42 652 800 993 1236 1530 309 387 492 635 822
43 705 868 1079 1343 1658 338 422 539 697 900
44 764 942 1172 1458 1797 370 461 591 764 987
45 828 1023 1274 1584 1946 404 504 649 838 1081
46 897 1112 1386 1721 2107 440 552 712 919 1184
47 973 1209 1508 1869 2280 479 605 781 1008 1297
48 1056 1315 1641 2030 2466 522 664 857 1106 1420
49 1148 1432 1786 2205 2665 569 729 940 1213 1554
50 1249 1560 1944 2394 2878 621 800 1032 1331 1699
51 1360 1701 2117 2598 679 878 1133 1459
52 1483 1855 2305 2818 744 964 1244 1600
53 1618 2023 2510 3057 818 1059 1366 1755
54 1767 2208 2732 3313 900 1164 1502 1924
55 1930 2410 2975 3588 992 1281 1652 2110
56 2110 2631 3238 1095 1412 1818
57 2307 2872 3523 1208 1557 2001
58 2523 3135 3832 1334 1717 2202
59 2759 3423 4165 1473 1893 2422
60 3017 3735 4526 1625 2087 2663
61 3300 4076 1792 2300
62 3609 4446 1975 2534
63 3948 4849 2177 2791
64 4318 5286 2401 3074
65 4723 5761 2650 3386
66 5166 2925
67 5650 3230
68 6179 3569
69 6758 3943
70 7390 4357
富邦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NLT)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拾萬保額
性別
年齡
50歲
滿期
55歲
滿期
60歲
滿期
65
滿期
70
滿期
75
滿期
80
滿期
50歲
滿期
55歲
滿期
60歲
滿期
65
滿期
70
滿期
75
滿期
80
滿期
14 258 306 368 447 544 657 777 113 139 172 218 280 359 457
15 267 316 380 462 563 680 803 117 143 177 225 289 371 472
16 275 325 391 476 581 702 829 120 147 183 232 298 383 487
17 281 334 402 490 598 723 855 123 152 188 239 307 395 503
18 286 341 412 503 615 744 881 126 156 193 247 317 408 519
19 292 348 422 516 632 767 909 129 160 199 254 327 421 536
20 297 356 432 530 650 790 937 132 164 204 261 337 434 554
21 303 364 444 545 669 814 966 135 168 210 269 347 448 572
22 309 373 455 560 690 839 997 138 173 216 277 358 462 590
23 316 383 468 577 711 866 1030 142 177 223 286 370 478 610
24 324 393 481 594 733 894 1064 145 183 229 295 382 494 631
25 332 404 496 613 757 924 1100 150 188 237 305 395 510 653
26 341 416 511 632 782 955 1137 154 194 245 315 408 528 675
27 351 428 527 653 808 987 1177 159 201 253 326 423 547 699
28 361 442 544 675 836 1022 1219 165 208 262 338 438 566 724
29 373 456 563 699 865 1058 1263 171 216 272 350 454 587 751
30 385 472 583 723 896 1097 1309 177 224 282 363 470 608 778
31 399 489 603 749 929 1137 1357 184 232 292 377 488 631 807
32 413 506 625 777 963 1179 1408 190 241 303 391 506 654 837
33 428 525 648 806 999 1223 1461 198 250 314 405 525 679 868
34 444 545 673 836 1037 1270 1517 205 259 326 421 545 704 901
35 461 565 698 868 1076 1318 1575 213 269 339 437 565 731 935
36 479 587 725 901 1117 1369 1636 221 279 352 454 587 759 971
37 497 609 752 935 1160 1422 1700 229 290 365 471 610 788 1008
38 516 632 781 971 1205 1477 1767 238 302 380 490 633 819 1047
39 536 657 811 1009 1252 1535 1837 248 314 395 509 658 851 1088
40 557 682 843 1048 1301 1596 1910 258 327 410 529 685 885 1131
41 709 875 1089 1353 1660 1987 340 427 551 712 920 1176
42 737 910 1133 1407 1726 2067 355 445 573 741 958 1223
43 766 946 1178 1463 1796 2152 370 463 597 772 997 1273
44 796 984 1225 1522 1869 2241 386 483 622 804 1038 1326
45 828 1023 1274 1584 1946 2334 404 504 649 838 1081 1381
46 1064 1326 1649 2027 2432 525 676 873 1126 1438
47 1107 1381 1718 2112 2535 548 705 910 1174 1499
48 1152 1438 1789 2201 2643 572 736 949 1224 1562
49 1199 1497 1865 2295 2757 596 767 990 1276 1629
50 1249 1560 1944 2394 2878 621 800 1032 1331 1699
51 1627 2027 2498 3005 834 1076 1388 1772
52 1697 2116 2607 3139 870 1123 1448 1850
53 1770 2208 2723 3280 908 1172 1512 1931
54 1848 2306 2846 3430 948 1225 1580 2018
55 1930 2410 2975 3588 992 1281 1652 2110
56 2519 3111 3756 1342 1729 2208
57 2634 3255 3932 1406 1811 2312
58 2755 3407 4119 1475 1898 2423
59 2883 3567 4317 1548 1990 2540
60 3017 3735 4526 1625 2087 2663
61 3913 4746 2189 2792
62 4100 4979 2295 2928
63 4297 5226 2407 3072
64 4505 5486 2525 3225
65 4723 5761 2650 3386
66 6052 3557
67 6360 3739
68 6684 3933
69 7028 4139
70 7390 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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