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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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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
1.滿期保險金
2.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5.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6.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7.住院手術保險金
8.特別病房保險金
9.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7 9 8
97 大商發字第 088 號函備查
◎本商品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者衡平對等原則者仍應詳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者務必詳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單起算十)
◎本公司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本公司提供電腦設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要保書、批註及其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
契約求契約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所用的如有義時,以
保險人的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契約所稱名詞義如:
「保險金額」:係指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保險金額,保險金額變更,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
二、「意外傷害故」:係指非起之來突
三、「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係指保險金額的之一。
四、停留」: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灣、澎湖、門、馬祖以外地區中華民國
管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離境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入
境止停留間每次最高出境起算日為
五、「大眾運輸工」:係指有合法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班班)
路線不特定人交通運輸工其內容如下:
()眾運輸工係指行駛路線動力車輛
()眾運輸工係指行駛路線機動船舶
()中大眾運輸工係指行駛航線商用航空客機
乘客」:係指搭乘眾運輸工乘客,不置在該運輸工工作員。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該眾運輸工完全離開該運輸工
「醫院」:係指醫療病房病人私立財團
醫院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師診斷傷害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確實
醫院接受診者。
「醫」:係指師執合法業之非被保險人本人
十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未辦減少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係指際所繳保險費總和
()減少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係指或第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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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自同保並期保險費後負保險,並發給保險單保的
本公司如於收相期保險費金額其應負之保險,以
溯自預收相期保險費金額
本公司為思表示給付保險,本公司仍負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單送達起算十保險單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要保人思表示
,本契約自始,本公司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效後所發
保險故,本公司不保險契約撤銷保險撤銷,本公
仍應依契約保險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的第期以保險費,契約法及期,本公司所
付,或本公司前往,並付本公司期以分期保險費未交
,年繳或年繳自催告間;月繳或
保險單所付日期之翌日為
定以金轉帳方式交付第期以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知悉能依
受領保險費催告要保人付保險費,自催告
未交,本契約自寬終了停止。如在寬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要保或繳費終了,第期以的分期保險費超過
未交,本公司以本契約的保單價值備金(如有保險單款者,以扣除
額)自動其應繳的保險費使約繼續有效。要保人
繳日面通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繳保險費的利自寬終了
按墊本保單保險單的利,並應於繳日後之翌付利
要保人付利付利年以催告後仍,本公司
繳保險費行計息
每次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具憑交予保人,並證上載明
契約保單價值備金保單價值備金額不足墊日的保險費催告
,本契約效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停止,要保人保險期
滿日
契約停止,要保人停止償欠繳保險費扣除險保
險費後之保險契約約及其費用時起恢復
要保人停止恢復,本公司要保人恢復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證明保險人程度重大變更拒絕
外,本公司不拒絕恢復保險契約於本公司受領要保人償欠繳保險費扣除
險保險費後之額,時起恢復
本公司定期要保人提供證明於收到證明後十不為
恢復
定期滿,本保險,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動退剩餘保單價值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保險人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本公司
契約保險故發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說明事實時,不在此
契約權本公司有解之原月不行使契約
年不行使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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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要保人契約。
契約之本公司收到要保人面通時起始生效。面通上載明
本公司收到之後者之翌
要保人契約時,本公司應於後一解約金,金額為人壽保險之解
金金額傷害險數比例算之繳付滿期保險費期本公司
給付,年利算。契約人壽保險解約金額傷害險
期保險費金額保險單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之事後十本公司,並儘速
需文件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文件後十給付之。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定期
為給付年利分加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契約有效失蹤如經法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死亡
日為契約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要保人或提出證明文件保險
可能意外傷害故或特定意外傷害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故發日為
契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
保險費要保人,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
給付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續有效契約期滿,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金額為本
所繳保險費總和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單或
二、保險金
三、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起一
日以死亡,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金額為身故保險金額
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超過死亡證明被保險人死亡意外傷
因果,不在此
契約時,以滿足歲年人,或心神神耗弱人為保險人,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足歲年人,或心神神耗弱人為保險人,民國十一
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不超過
葬費用額上限超過分本公司不給付,本公司並息退超過之已繳保
險費
要保人)以公司保,其投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
所定,本公司葬費用金額範圍依各要保要保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額上限如有公司保險
契約要保或無要保後者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
要保公司金額比例其責
前二項所稱主喪葬費用額上限下:
民國十一十一日()以萬元
二、民國調整萬元
三、民國要保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算。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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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戶戶籍
五、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因遭定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起一
日以死亡,本公司條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死亡
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特定意外傷害因果,不在此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中大眾運輸工意外而死亡
金額為保險金額兩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眾運輸工眾運輸工眾運輸工
意外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搭乘或大(不建築工地礦場意外
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被保險人)院旅館餐館公司站、碼頭
體育館、開使演講廳建築物使所,
遇火災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五、被保險人停留條約定的意外傷害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人死亡時符合事由者,本公司僅從擇一給付
契約時,以滿足歲年人,或心神神耗弱人為保險人,「特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給付之約
第十七條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條檢文件外,
特定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起一
日以成附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比例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超過殘廢
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因果,不在此
保險人成附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條約定給付第殘廢保險金,本契約之效
第十九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外傷害殘廢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
下:
保單年內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最高殘廢保險金額為
保險人意外傷害成附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最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額為殘廢項目
給付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殘廢,給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如合(契約)的殘廢,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扣除之。
保險人扣除的殘廢領取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
第二十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殘廢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保險人的身
調保險人相關資費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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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第二十一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故,成附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
外傷害故發起十內仍,本公司按致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的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人保本公司所重大燒燙傷給付有效、附得申「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最高金額為萬元,並身以
本公司時之醫療費用調高前最高金額
第二十二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起一
日以合格的醫院,本公司住院日保險單「意外傷
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繼續
證明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因果,不在此
每次傷害給付日超過
保險人項傷害骨折住院,或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
住院分本公司骨折別所定日「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之一給付。合
給付日骨折別所上限
項所稱骨折是骨骼完全。如完全骨折完全骨折之一給付
骨骼龜裂完全骨折之一給付,項以骨折給付
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 40
11骨包括 40
12頭蓋骨 50
13 40
14橈骨尺骨 40
15手或手) 40
16 40
17 40
18 50
19 50
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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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特別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條之住院期如有住加病房或重大燒燙傷病房,本公司
住加病房或重大燒燙傷病房日保險單「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額外
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每次傷害給付日日為
第二十五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條之住院期師診斷傷害手術療,接受手術
,本公司保險金額的之一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最高給付
第二十六條 其他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或「住院手術保險金」時應檢
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醫療診斷或住院證明;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繳保險費的返還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故」身故或成附殘廢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數比例傷害險繳付
滿期保險費和予要保人
本公司條約定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之效
第二十八條 保人申領繳保險費的返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應檢列文件
保險單或
二、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戶戶籍
三、被保險人殘廢保險人殘廢診斷
四、保險金
五、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保險人殘廢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本公司保險人的身
費用本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殘廢身故,並符合契約
條及條約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金額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受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
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殘廢身故
條及條之約定分別保險金,不用第之約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保險人列原因致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的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
二、被保險人犯罪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超過路交通法令者。
四、戰爭(不及其類似武裝契約有約在此
五、核子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在此
項第一款(保險人的故意為外)條情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各款情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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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死亡殘廢大燒燙傷或傷害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
給付保險金的
、被保險人摔跤柔道跆拳道、馬拳擊競賽
二、被保險人機車競賽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受益之受益權】
人故意保險人致死,喪益權。
人喪益權而致受領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
。如有其,喪益權之原應原約比例
第三十三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除】
本公司給付項保險金解約返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
保險費(包括本公司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本公司述欠款及
其應付利給付
第三十四條 減少保險金
要保人契約有效得申減少保險金額,的保險金額,不本保險
保金額,減少條契約之約
要保人減少保險金額,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的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
總和的返還則依減少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算之。
第三十五條 減額保險】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保單價值備金扣除費用
繳保險費,本公司保險的「額繳保險」,
險金額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額繳保險」,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保險金額以額繳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額繳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算之。
要保人選擇為「額繳保險」保單繳保險費的,本公司
以保單價值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繳保險費本費用
前二費用以保險金額之一或以保單價值備金與其解約額,
第三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保單價值備金範圍本公司
保險單超過保單價值備金,本契約效停止本公
應於效停止面通要保人
第三十七條 【保險單紅利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八條 年齡計算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請投保險人年月日要保保險人的保年,以足歲
但未滿數超過,加算一
保險人的保年錯誤如其實投保年本公司保險費載最高為大
,本契約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錯誤因歸責於本公司息退還保險費,本保單保險單
款之算。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特別病房
保險金的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定或變更
定外,要保人定或變更:
契約時保險人
二、保險故發保險人變更人,要保人變更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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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人的變更要保人保險人的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項保險金給付
第四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變更面通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本公司之各以本契約要保人住所發之。
第四十一條 【時效】
契約利,請求之年不行使
第四十二條 批註
契約內容變更,或項的增刪外,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面同意,並本公司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院為第一審院,要保人的住所中華民國
,以台灣台院為第一審條及
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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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遺存極度害,身不工作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能之致終身不工作,日
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遺存害,身不工作
者。
3 80%
1-1-4
系統遺存害,輕便
者。
7 40%
2-1-1 者。 1 100%
2-1-2 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力減退 0.06 以下者。 4 70%
2-1-5 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者。 7 40%
3-1-1 耳鼓膜缺損聽覺 90 者。 5 60%
聽覺
3-1-2 耳聽覺 70 者。 7 40%
缺損
4-1-1 缺損永久遺存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5 60%
咀嚼吞嚥
害(
5-1-3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7 40%
6-1-1
臟器遺存極度害,身不工作
要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臟器遺存害,身不工作
扶助
2 90%
6-1-3
臟器遺存害,身不工作
者。
3 80%
臟器
6-1-4 臟器遺存害,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 6-2-1 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者。 3 80%
脊柱
7-1-1
脊柱永久遺存著運者。 7 40%
8-1-1 節缺者。 1 100%
8-1-2 中,者。 5 60%
肢缺損
8-1-3 節缺者。 6 50%
8-2-1 指均者。 3 80%
8-2-2 指均者。 7 40%
8-2-3 五指均者。 7 40%
8-2-4 指、及其四指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及其三指者。 8 30%
缺損
8-2-7 及其二指者。 9 20%
-10-
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8-2-8
指、以外
二指者。
11 5%
8-3-1 永久能者。 2 90%
8-3-2 中,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8-3-3 中,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8-3-4 節永久能者。 6 50%
8-3-5 中,節永久能者。 7 40%
8-3-6 中,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8-3-7 永久遺存著運者。 4 70%
8-3-8
中,各有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5 60%
8-3-9
中,各有一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7 40%
8-3-10
節永久遺存著運者。 7 40%
8-3-11
中,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8 30%
8-3-12
永久遺存者。 6 50%
8-3-13
節永久遺存者。 9 20%
8-4-1 指均永久能者。 5 60%
8-4-2 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3 五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4
指、及其四指永久
能者。
8 30%
8-4-5 永久能者。 11 5%
8-4-6 永久完全者。 9 20%
10
8-4-7
及其三指永久
能者。
10 10%
9-1-1 節缺者。 1 100%
9-1-2 肢髖中,者。 5 60%
肢缺損
9-1-3 節缺者。 6 50%
縮短
11
9-2-1
肢永久縮短公分以者。 7 40%
9-3-1 者。 5 60% 缺損
12
9-3-2 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能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9-4-4 肢髖節永久能者。 6 50%
9-4-5 肢髖中,節永久能者。
7 40%
9-4-6 肢髖中,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遺存著運者。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5 60%
9-4-9
肢髖中,各有一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7 40%
13
9-4-10
肢髖遺存永久顯著運者。 7 40%
-11-
大都會國際人壽真鑫安保險(甲型)-PPCA00
9-4-11
肢髖中,節永久遺存著運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遺存者。 6 50%
9-4-13
肢髖節永久遺存者。 9 20%
9-5-1 永久能者。 7 40%
14
9-5-2 永久能者。 9 20%
1
1-1.之審原則合其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活活狀態及需
扶助之情列各狀況其等。於審有精健科
師診斷證明
1度神害,為活活全須扶助用第 1
2度神害,為活活之一扶助用第 2
3)為活活因神身不工作
3
4「為活活係指便穿脫衣服
、入等。
5失認等之灶症狀、四肢麻痺症狀
減退麻痺症狀,身
非他,無工作用第 3
6度神害,一般用第 7
7)中系統障害,症狀麻痺影像
證明萎縮、腦波異症狀診斷之。
8)中系統症狀感覺器害,部位所定
傷所語症之。
1-2.平衡害」之審定:與平衡
合其狀況其等
1-3.「外傷性癲癇之審定:癲癇時應而終
崩壞癲癇性狀態附註 1-1 原則審之。癲癇症狀期,
療,為不醫療症狀安定,不
1療,仍有一用第 3
2療,仍有一用第 7
1-4.眩暈及平衡害」之審定:外傷系統起之眩暈及平衡
害,不單由於內腦、腦部、害發其審
1)為活活仍有可能平衡害,身不工作
用第 3
2平衡一般平用第 7
1-5.「外傷性脊髓害」之審定,依其程度等之
尿殖器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
1-6.之審定:之審定,合其諸症
照附註說明之審原則,定其等
2
2-1.定,力表後視能者像症
因而影響顯之。
2-2.係指永久力表 0.02 以下,並包括或不
者。
2-3.傷害起經月的療為原則球摘原之情,不在此
3
3-1.耳聽覺程度聽覺合審
3-2.聽覺定,力計(Audiometer)其平失率以分表示之。
3-3.耳損起平衡之審定,害所定程度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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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缺損」,係指或大缺損程度。其永久遺存害」,係指
孔閉塞呼吸困難,或側嗅覺脫者。
5
5-1.咀嚼害,由於以外之原軟硬顎骨等之
害),所起者。狹窄咽喉麻痺起之吞嚥害,往往咀嚼
害,故定為「咀嚼吞嚥害」:
1)「喪咀嚼吞嚥,係指害或害,以咀嚼吞嚥
外,不吞嚥者。
2)「咀嚼吞嚥遺存害」,係指咀嚼吞嚥致除類似
以外,不吞嚥者。
5-2.害,係指由於傷以外之原起之
1)「喪害」,係指後列構成等之語音
中,者。
2)「遺存害」,係指後列構成等之
中,者。
A.ㄅㄆㄇ(部位)
B.(部位)
C.舌尖ㄉㄊㄋㄌ(部位舌尖牙齦)
D.ㄍㄎㄏ(部位)
E.ㄐㄑㄒ(部位)
F.舌尖ㄓㄔㄕㄖ(部位舌尖)
G.舌尖ㄗㄘㄙ(部位舌尖牙齦)
5-3.遺存害,表示用「遺存害」
所定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管、等。
2臟器包括膽囊小腸等。
3尿器包括副腎、輸尿管、膀胱尿等。
4殖器包括殖器殖器等。
6-2.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小腸
副腎、輸尿管、膀胱尿等。
6-3.臟器之審定:臟器遺存害,症狀綜合衡永久影響
活活狀況及需扶助之情原則合審其等
7
7-1.脊柱害:
永久遺存著運害」,係指完全,或以下左右屈左右迴旋
中,理運範圍之一者。
8
8-1.「手係指
1節切者。
2係指位指節切者。
8-2.手術能仍永久完全
8-3.合於已符合殘廢合後完全正
仍視予計
9
9-1.節永久」,係指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五指均永久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者。
9-2.節永久遺存著運害」,係指各關遺存著運害,
列情
1永久遺存著運害,五指均永久能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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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遺存著運者。
9-3.理運範圍下:
1)「喪」,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著運害」,係指理運範圍之一者。
3)「害」,係指理運範圍之一者。
9-4.定:
1)以各關理運範圍()程度用主
範圍程度確時之可能範圍之。
2石膏考慮恢復程度
9-5.說明
10
10-1.「手永久係指
1,中手,喪理運範圍之一者。
2,中手,或位指,喪理運範圍之一者。
3末節切斷達之一者。
11
11-1.肢縮短定,患側前上與內短縮程度
12
12-1.係指節切而足缺損者。
13
13-1.肢髖節永久」,係指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以及一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害「喪著運害」或「害」之審定,參照上之各
14
14-1.永久能者係指符合列情
1)第末切之一,或中,或可能範圍,喪理運
之一者。
2,或中或第理運範圍之一
者。
3三、四、五係指或中完全者。
15
15-1.永久定,以保險人意外傷害故發,並
但立在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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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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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燒燙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燒燙傷、三燒燙傷之十燒燙傷
官功者。
範圍國際病分類標
國際
949.2
()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燒傷:
948.1 1.表面 10~19%燒傷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表面 20~29%燒傷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表面 30~39%燒傷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表面 40~49%燒傷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表面 50~59%燒傷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表面 60~69%燒傷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表面 70~79%燒傷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表面 80~89%燒傷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表面 90~99%燒傷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部位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
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保額:新台幣元
年期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費率 773 773 376 376 223 223 132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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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0-68 0-65 0-60
10年期 12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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