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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生活保障定期壽險-PFP02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
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後生活保障
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
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一條 【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自身故當日起按年給付「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直
至本契約期滿日止。其給付金額如下:
首次給付: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第二次(含)以後之給付:保險金額。
最後一期「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之應給付日距契約期滿日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應給付的金額給付
之。
「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之給付次數至契約期滿日止,如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二
次為止。
受益人得就本公司應按年給付之「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申請改為按月給付。其月給付金額與次
數如下:
首次給付:保險金額×0.084 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第二次(含)以後之給付:保險金額×0.084。
月給付次數:年給付次數×12。
本公司開始給付「身故後生活保障保險金」後,受益人即不得再申請變更每期給付方式。但受益人得
就本公司應給付之各期保險金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百分之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