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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VUL9301
十四、「人壽保險費用」係指根據當年度死亡率乘以扣款當時之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當年
度死亡率,係指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採用之死亡率。目前所採用之男性死亡率為台
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六十五,女性死亡率為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四十五。未來若調整時不得高於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
百分之九十。
前述危險保額係指依保險型態不同所訂之金額:
甲型:身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
乙型:保險金額。
十五、「保單週月日」指保單生效日之每屆滿一個月的日期,如無相當日者,則以當月之末日為
準。
十六、「每月扣除額」指保單生效日由首期保險費及每月「保單週月日」依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
比例所扣除的「保單維持費」、「管理費」及「人壽保險費用」。
前述保單週月日如非評價日,則延至次一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其他交易費用」:係指本公司為處理投資標的買賣交易所衍生之以下
費用:
(一)投資標的交易手續費。
(二)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前述之費用率如附件一。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所繳交的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保險費(如附件三)。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二千元且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險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及不低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載
本公司所規定之最低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將返還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與要保人。
如要保人有增加保險金額之情形者,其增加保險金額的部份依本條各項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