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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得利年年外幣萬能壽險QUL200
十五、「全額到匯」: 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
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十六、「受款行手續費」: 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給付、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
留意前揭計價幣別在未來兌換成新台幣時將會因匯率之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或受益
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 【付款方式、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 匯 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二、依第十條償付解約金。
三、依第二十二條給付保單價值。
四、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或依第十二條給付保單價值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
除。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
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費用應
由本公司負擔。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所繳交的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基本保險費」, 且 不得低於美元二百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含第二期以後每期計劃保險費)於基本保險費範圍內,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每次交
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低於美元一百元;超額保險費則應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繳付之,且累積已繳保
險費不得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最高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人壽保險費用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交付寬限期間欠繳之人壽保險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
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
力。本公司未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