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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定期壽險-PT02
三、申請增加保額時,被保險人年齡已達六十歲者。
四、本契約已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者。
五、本契約已按本公司任一豁免保險費附約商品約定,屬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者。
要保人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
保險人原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重新計算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
請當時保險金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
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 【保險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