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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悠遊人生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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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悠遊人生終身壽險-TNL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悠遊人生終身壽險
(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2 04 25
92 大法字第 033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08 22
92 大法遵字第 019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修正
中華民國 92 12 04
92 大法遵字第 037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保 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 仍應詳 加閱讀 保險單條 款與 相關文件, 審 慎選擇保險 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
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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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悠遊人生終身壽險-TNL00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
止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
險單面頁。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一)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但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的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總和高於上述算得的「身故保險金」金額
本公司將按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起合併上開金額則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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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責任。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以下簡稱全殘)者,本公司依
下列方式給付「全殘保險金」:
 一、在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者,給付金額為下列二項目之和:
  (一)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全殘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但若被保險人致成全殘時,本契約的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總和高於上述算得的「全殘保險金」
金額,本公司將按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之。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第十四條 【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時,本公司按「全殘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本
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退還之。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
第十七條 【保險種類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類的
人壽保險。但轉換後的契約,其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當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申請減少保險金額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付終止契約之解約
金。
第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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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悠遊人生終身壽險-TNL00
金的數額減去營業費用後的金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除不再給付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前項營業費用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金額之差額,並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一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重新計算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在繳費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的數額減去營業費用後的金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保險金額不變
的「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
前項營業費用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金額之差額,並以原保險的百分
之一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
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一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第廿二條 【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第廿三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應退還保險費情形者,其錯誤原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時,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算。
第廿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第廿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六條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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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八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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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性  別
10 15 20 25 30
繳費期間
10 15 20 25 30
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
期期期期期投保年齡
期期期
274 189 158 131 116 0 251 175 143 121 107
273 189 157 131 116 1 249 174 141 121 107
279 193 160 134 119 2 255 178 144 124 109
285 198 164 138 122 3 260 183 148 127 112
291 204 168 142 125 4 266 188 151 129 114
297 209 172 146 128 5 273 193 155 131 116
304 215 177 148 131 6 280 197 159 133 117
311 219 181 151 133 7 286 201 163 135 119
318 224 185 154 136 8 292 205 167 139 122
325 228 188 157 138 9 298 209 171 142 125
332 233 192 160 141 10 304 214 174 145 128
340 238 196 163 144 11 311 218 178 148 131
348 242 200 166 147 12 318 223 183 151 133
357 248 204 169 150 13 325 228 187 154 136
366 253 209 173 153 14 332 233 191 157 139
373 259 213 176 156 15 339 238 195 161 142
381 264 217 180 159 16 346 244 198 164 145
389 270 221 184 163 17 354 249 202 168 148
396 275 225 188 166 18 361 255 206 171 151
404 281 229 191 169 19 369 261 210 175 154
411 287 233 195 173 20 377 267 214 179 158
419 293 237 199 176 21 385 272 218 182 161
427 299 242 203 180 22 393 278 223 186 164
436 305 247 207 184 23 402 284 228 190 168
445 311 252 212 188 24 411 291 232 194 172
453 318 257 216 192 25 419 297 237 198 175
463 324 263 221 196 26 429 303 243 203 179
472 331 268 226 200 27 438 310 248 208 183
482 338 274 231 205 28 448 317 253 212 188
492 345 280 236 210 29 458 323 259 217 192
502 352 286 241 214 30 468 330 265 222 197
513 360 292 247 220 31 478 337 271 228 202
524 367 299 253 225 32 489 345 277 233 207
535 375 305 259 231 33 499 352 283 239 212
546 383 312 266 237 34 510 360 289 245 217
558 392 319 272 244 35 521 368 295 251 223
男   性 女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性  別
10 15 20 25 30
繳費期間
10 15 20 25 30
年年年年年 年年年年年
期期期期期投保年齡 期期期期期
569 400 326 279 250 36 532 376 302 257 228
581 409 333 286 257 37 544 384 309 263 234
593 417 341 294 264 38 556 392 316 270 240
606 426 348 301 271 39 568 401 323 277 246
619 436 356 309 279 40 580 409 330 284 253
632 445 364 317 287 41 593 418 338 291 260
645 455 372 326 295 42 606 428 345 298 267
658 465 381 335 304 43 620 437 353 306 274
672 475 390 344 313 44 633 447 361 314 282
686 485 399 353 322 45 647 456 369 322 290
701 496 408 363 46 662 467 377 331
716 507 418 374 47 677 477 386 340
731 519 429 385 48 692 487 395 350
747 530 439 397 49 707 498 404 359
763 543 451 409 50 722 509 414 369
780 556 462 51 738 521 423
797 569 475 52 754 533 433
814 582 488 53 771 545 444
832 597 501 54 788 558 455
851 612 516 55 805 571 466
870 628 56 823 584
890 644 57 842 599
911 661 58 861 614
933 680 59 881 629
955 699 60 901 646
978 61 922
1003 62 944
1028 63 966
1054 64 989
1083 65 1013
男   性 女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歲終
期滿 期滿 期滿 繳費
0 83807874
1 83807874
2 86838176
3 89868379
4 93898681
5 96928984
6 99959186
7 102 97 94 88
8 105 100 97 90
9 108 103 99 92
10 111 106 102 95
11 115 109 105 97
12 119 112 108 100
13 123 116 111 102
14 127 120 11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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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41 132 126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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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51 141 134 122
20 157 146 138 125
21 163 151 143 129
22 170 157 147 133
23 177 162 152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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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68 235 214 185
33 283 247 223 192
34 300 259 233 199
35 319 272 244 206
繳費期
投保年齡
男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歲終
期滿 期滿 期滿 繳費
36 337 286 255 214
37 358 302 267 222
38 381 318 280 230
39 407 336 294 239
40 436 356 309 248
41 472 377 324 258
42 513 400 341 268
43 561 425 358 279
44 618 453 378 290
45 686 485 399 302
46 525 422 314
47 571 447 327
48 625 476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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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63 543 371
51 587 387
52 638 404
53 698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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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58
60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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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48
63 681
64 718
65 756
66 799
67 844
68 893
69 945
70 1002
繳費期
投保年齡
男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歲終
期滿 期滿 期滿 繳費
0 76737168
1 76737168
2 79767370
3 82787673
4 84807874
5 86827976
6 88848177
7 90868379
8 94898681
9 9792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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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92 173 159 139
28 201 180 165 144
29 211 188 172 149
30 222 197 179 154
31 234 206 187 160
32 248 216 195 165
33 262 227 203 171
34 278 238 213 177
35 295 251 223 183
繳費期
投保年齡
女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55歲
60
65
歲終
期滿 期滿 期滿 繳費
36 314 264 233 190
37 334 278 244 197
38 356 294 256 204
39 381 311 269 212
40 409 330 284 220
41 444 350 298 228
42 483 373 313 237
43 529 397 330 246
44 583 425 349 255
45 647 456 369 266
46 495 391 276
47 539 416 287
48 590 444 299
49 650 475 312
50 722 509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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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01 353
53 658 368
54 725 385
55 805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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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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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15
65 650
66 687
67 726
68 768
69 814
70 865
繳費期
投保年齡
女   性
大 都 會 國 終 身 壽 險 ( T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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