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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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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
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
(身故、全殘保險金給付、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 90 05 04
90 大法字第 012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
中華民國 90 08 01
台財保字第090070650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2 01 27
台財保字第0920700285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0920017096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 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五日前 ,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續保
本公司不得拒絕
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停止銷售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逾
續保年齡限制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續保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繳付者,視為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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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七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續保時,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之費率(詳如附表一)與續保時的保險金額單
位計算
第八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最高投保年齡為七十四歲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屆滿前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依第四條之約定續保者,前項兩年之期間以原契約的開始日起算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二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
止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終止日之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件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
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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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等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條 【保險種類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屆滿五十五歲之前,得不具可保性證明,將本契約申請
轉換為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轉換時本契約之保險
金額
新保險單將以轉換日為保險契約的生效日。其保險費是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依轉換當時被保
險人之年齡及新保險單的保險費率計算。但新保險單中「契約的解除」及「除外責任」兩條款
自本契約的原生效日起算
第廿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廿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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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第廿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七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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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附件: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 (註二 )或咀嚼 (註三 )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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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附表一:費率表
大都會國際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
單位保額:萬元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 31 12 48 97 68
21 31 12 49 104 73
22 31 12 50 111 79
23 30 12 51 118 84
24 29 12 52 127 91
25 28 13 53 136 98
26 27 13 54 147 106
27 26 14 55 160 114
28 26 15 56 174 122
29 26 17 57 190 130
30 26 18 58 208 137
31 27 19 59 227 144
32 28 20 60 249 154
33 30 21 61 273 167
34 31 22 62 298 185
35 34 22 63 326 208
36 36 23 64 356 235
37 39 24 65 390 264
38 42 26 66 426 294
39 46 28 67 465 323
40 50 31 68 509 350
41 54 34 69 556 375
42 59 38 70 608 402
43 65 42 71 665 432
44 71 47 72 728 467
45 78 52 73 796 509
46 84 57 74 870 558
47 91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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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附表二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間 1 1 2 3 4 5 6
對年繳
保費比
5% 15% 25% 35% 45% 55% 65%
期間 7 8 9 10 11 12
對年繳
保費比
75% 80% 85% 90% 95% 100%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期間 1 1 2 3 4 5 6
對半年繳
保費比
10% 30% 50% 65% 80% 90% 100%
季繳短期費率表
期間 1 1 2 3
對季繳
保費比
20% 55% 85% 100%
大 都 會 國 人 壽 年 年 如 意 一 年 定 期 壽 險(01G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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