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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年年如意一年期定期壽險-01GRT01
第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殘廢保險金」給付。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等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條 【保險種類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屆滿五十五歲之前,得不具可保性證明,將本契約申請
轉換為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轉換時本契約之保險
金額。
新保險單將以轉換日為保險契約的生效日。其保險費是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依轉換當時被保
險人之年齡及新保險單的保險費率計算。但新保險單中「契約的解除」及「除外責任」兩條款
自本契約的原生效日起算。
第廿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二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廿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