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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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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
1.滿期保險金
2.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5.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6.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7.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8.住院手術保險金
9.特別病房保險金
10.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 98 8 1
98 大商發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 9 1
99 6 3 日金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者衡平對等原則者仍應詳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
如有虛偽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投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者務必詳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單)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www.metlife.com.tw),並本公司提供電腦設
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8761-6721電子信箱(E-mail)service_tw@metlife.com
契約於訂立契約提供要保人不之審閱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要保書、批註及其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
契約求契約人的意,不得拘泥所用的如有義時,以
保險人的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契約所稱名詞義如:
「保險金額」:係指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保險金額,保險金額變更,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
二、「意外傷害故」:係指非引起來突
三、「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係指保險金額的之一。
四、停留」: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灣、澎湖、門、馬祖以外地區中華民國
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離境中華民國理入出境政府驗證照入
停留間每次最高出境日為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有合法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營運(班班次)
路線不特定人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路線動力車輛
()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路線機動船舶
()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航線商用航空客機
乘客」:係指搭乘眾運輸工具乘客,不置在運輸工具員。
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上該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該運輸工具
「醫院」:係指醫療病房病人財團
醫院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師診斷傷害住醫院,式辦住院手確實
醫院接受診者。
十、「醫」:係指師執合法業之非被保險人本人
「所繳保險費總和」:
()未辦減少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係指際所繳保險費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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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 減少保險金額或額繳保險係指三十或第三十算之。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保險單送達保險單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要保人思表示
,本契約自始,本公司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效後所發
保險故,本公司不保險契約撤銷保險撤銷,本公
仍應依契約保險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自同保並期保險費後負保險,並發給保險單保的
本公司如於收相期保險費金額其應負之保險,以
溯自預收相期保險費金額
本公司為思表示給付保險,本公司仍負
第五條 【保險範圍】
保險人契約有效因遭意外傷害故,體蒙傷害住院療,或
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本公司契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的第期以保險費,契約法及期,本公司所
期以分期保險費未交,年繳或年繳催告起三十
間;月繳或催告保險單所付日期起三十日為
定以金轉帳式交付第期以的分期保險費,本公司知悉能依
受領保險費催告要保人付保險費,催告起三十
逾寬未交,本契約終了起停。如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要保或繳費終了,第期以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
未交,本公司以本契約的保單價值備金(如有保險單款者,以扣除
額)自動其應繳的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
繳日面通本公司保險費的自動繳保險費的利終了
按墊本保單保險單的利,並應於繳日後之付利
要保人付利付利年以催告後仍,本公司
繳保險費行計息
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具憑要保人,並證上載明
契約保單價值備金保單價值備金額不足墊日的保險費催告
三十,本契約效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要保人起二效。保險期滿得申
效。
要保人提出前,並保人償欠繳保險費扣除
險保險費後之恢復其效
要保人提出請者本公司要保人
本公司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證明要保人本公司
提供之可證明,本公司退效之請。
保險人程度重大變更拒絕程度,本公司拒絕效。
本公司定期要保人提供證明,或於收證明不為
,並要保人項所金額恢復
其效
要保人提出申效者或第之情外,證明,並
項所金額恢復其效
契約項或第三十條約效者除復程序
外,要保人保險單繳保險費及其額不三十
保險單款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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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定期滿,本契約效,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動退剩餘保單價值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保險人訂立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告知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本公司
契約保險故發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說明事實時,不在此
契約權本公司有解之原月不行使契約訂立
年不行使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契約。
契約之本公司要保人面通始生效。面通上載明
本公司之後者
要保人契約時,本公司應於後一解約金,金額為人壽保險之解
金金額傷害險數比例算之繳付滿期保險費期本公司
給付,年利算。契約人壽保險解約金額傷害險
期保險費金額保險單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之事本公司,並儘速
需文件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文件後給付之。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未在定期
為給付年利分加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保險人契約有效失蹤如經法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死亡
日為二十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要保人或提出證明文件
保險人可能意外傷害故或特定意外傷害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故發
日為或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
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或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人,要保人或
「所繳保險費總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特定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
給付有應保險費,本公司扣除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期滿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金額為本
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單或
二、保險金
三、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日以死亡,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金額為身故保險金額
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超過死亡證明被保險人死亡意外傷
,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智缺陷辨識為或依其辨識之能
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民國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
司),不超過訂立契約時條有關產稅喪葬費扣除半數
分本公司不給付,本公司並息退超過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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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要保人)以險公司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數個保險()
其投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項所定,本公司喪葬費用金
範圍依各要保要保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項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有保險公司保險契約要保或無要保
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要保保險公司金額
比例其責
第十六條 【意外傷害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證明書死亡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戶戶籍
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定意外傷害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因遭定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日以死亡,本公司條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死亡
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特定意外傷害,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而死亡
金額為保險金額兩倍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具眾運輸工
意外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搭乘或大(不建築礦場意外
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被保險人)院旅館餐館公司站、碼頭
育館、開眾使演講廳建築物眾使所,
遇火災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停留條約定的意外傷害而死亡金額為保險金額
保險人死亡時符合事由者,本公司依各款應給付金額者擇一給付
訂立契約時,以神障礙心智缺陷辨識為或依其辨識之能
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契約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
第十八條 定意外傷害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條檢文件外,
特定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日以成附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比例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超過殘廢
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不在此限
保險人成附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再給付本契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條約定給付第殘廢保險金,本契約之效
第二十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外傷害殘廢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給付的
下:
保單年內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計最高殘廢保險金額為
保險人意外傷害成附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最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額為殘廢項目
給付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殘廢,給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如合(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扣除之。
保險人扣除的殘廢領取保險金金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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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之約
第二十一條 【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日以成附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定日,本公司殘廢診斷
定日殘廢診斷週年日,給付比例意外傷害殘廢
保險金額的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超過殘廢
證明被保險人殘廢意外傷害,不在此限
本公司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給付期
保險人意外傷害成附項以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項意外傷
害殘廢扶助保險金年給付最高殘廢保險金額的殘廢
項目手或給付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
殘廢,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保險人意外傷害故所殘廢,如合(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的殘廢,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扣除之。
保險人扣除的殘廢領取殘廢扶助保險金金額,不
之約
本公司條約定給付殘廢扶助保險金保險人,如於契約,給付滿年,本公
仍繼續給付至五滿為。如保險人項給付期身故,本公司以給付期
給付的殘廢扶助保險金現值給付身故現值現率為年利
率百
第二十二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殘廢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本公司保險人的身體予
調險人相關其一費用本公司
延展保險公司一條約給付
第二十三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故,成附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
外傷害故發起十內仍,本公司按致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的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人保本公司所重大燒燙傷給付有效、附得申「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計最高金額為萬元,並身以
本公司時之醫療費用調最高金額
第二十四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
保險人契約有效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故,意外傷害故發
日以合格的醫院,本公司住院日保險單「意外傷
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超過繼續
證明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不在此限
傷害給付日超過
保險人項傷害骨折住院,或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
住院分本公司骨折別所定日「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之一給付。合
給付日骨折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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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項所稱骨折是骨骼完全。如完全骨折完全骨折之一給付
骨骼龜裂完全骨折之一給付,項以骨折給付
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外) 20
5肋 20
6鎖 28
7橈 28
8膝蓋 28
9肩胛 34
0椎包括胸椎腰椎 40
11骨包括腸 40
12頭 50
13 40
14 40
5腕手或手) 40
6脛 40
7踝 40
8股 50
9脛 50
60
第二十六條 特別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二十條之住院期如有住加病房或重大燒燙傷病房,本公司
住加病房或重大燒燙傷病房日保險單「意外傷害日住院給付金額」額外
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傷害給付日三十日為
第二十七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二十條之住院期師診斷傷害手術療,接受手術
,本公司保險金額的之一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傷害最高給付
第二十八條 其他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或「住院手術保險金」時應檢
列文件
保險金
二、保險單或
三、醫療診斷或住院證明;本公司提供意外傷害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繳保險費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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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故」身故或成附殘廢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數比例傷害險繳付
滿期保險費要保人
本公司條約定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之效
第三十條 保人申領繳保險費的返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應檢列文件
保險單或
二、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戶戶籍
三、被保險人殘廢保險人殘廢診斷
四、保險金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保險人殘廢所繳保險費的返還,本公司保險人的身體予
費用本公司
第三十一條 【保險給付的限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殘廢身故,並符合契約
條及二十條約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金額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受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
給付
保險人契約有效意外傷害殘廢身故
條及二十條之約定分別保險金,不用第之約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保險人列原因致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的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
二、被保險人犯罪
三、被保險人飲酒吐氣血液超過路交通法令者。
四、戰爭(不及其類似武裝契約有約在此限
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污染契約有約在此限
項第一款(保險人的故意為外)三十四條情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各款情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保事
保險人死亡殘廢大燒燙傷或傷害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
給付保險金的
、被保險人摔跤柔道跆拳道、馬拳擊競賽
二、被保險人機車競賽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 受益受益之喪失】
人故意保險人致死,喪益權。
人喪益權而致受領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保險
。如有其,喪益權之原應原約比例
第三十五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除】
本公司給付項保險金解約返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
保險費(包括本公司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本公司述欠款及
其應付利給付
第三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契約有效得申減少保險金額,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本保險
保金額,減少條契約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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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要保人減少保險金額,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的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
總和的返還則依減少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算之。
第三十七條 減額保險】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保單價值備金扣除費用
繳保險費,本公司保險的「額繳保險」,
險金額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額繳保險」,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險金額以額繳保險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的返
則依額繳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算之。
要保人選擇為「額繳保險」保單繳保險費的,本公司
以保單價值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繳保險費本費用
費用以保險金額之一或以保單價值備金與其解約額,
第三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備金,要保人本公司保險單其可
日保單價值備金超過保單價值備金
,本契約效本公司應於效三十面通要保人
本公司定為公司以面通要保人返還起三十要保
返還,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起停
前二契約效恢復用第
第三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四十條 年齡計算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請投保險人年月日要保保險人的保年,以
但未滿數超過,加算一
保險人的保年錯誤如其實投保年本公司保險費最高為大
,本契約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錯誤因歸責於本公司息退保險費,本保單保險單
款之條法年利算。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的定及變更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的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定或變更
定外,要保人定或變更:
訂立契約時保險人
二、保險故發保險人變更人,要保人變更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人的變更要保人保險人的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即予
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項保險金給付
第四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變更面通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本公司之各以本契約要保人住所發之。
第四十三條 【時效】
契約利,請求之年不行使
第四十四條 批註
契約內容變更,或項的增刪四十一條外,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面同意,並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五條 管轄法院
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院為第一審管院,要保人的住所中華民國
,以灣台院為第一審管四十條及
三十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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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好鑫安保險(甲型)-QPCA02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系統遺存極度害,身不
醫療周密者。
1 100%
1-1-2
系統能之致終身不,日
人扶助者。
2 90%
1-1-3
系統遺存害,身不
者。
3 80%
1-1-4
系統遺存害,輕便
者。
7 40%
2-1-1 者。 1 100%
2-1-2 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者。 7 40%
3-1-1 耳鼓膜聽覺 90 者。 5 60%
聽覺
3-1-2 耳聽覺 70 者。 7 40%
4-1-1 永久遺存者。 9 20%
5-1-1 永久咀嚼吞嚥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5 60%
咀嚼吞嚥
害(
5-1-3 咀嚼吞嚥永久遺存者。 7 40%
6-1-1
臟器遺存極度害,身不
要醫療周密者。
1 100%
6-1-2
臟器遺存害,身不
人扶助
2 90%
6-1-3
臟器遺存害,身不
者。
3 80%
臟器
6-1-4 臟器遺存害,輕便者。
7 40%
臟器 6-2-1 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
6-3-1
膀胱永久完全者。 3 80%
脊柱運動
7-1-1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者。 7 40%
8-1-1 者。 1 100%
8-1-2 中,者。 5 60%
8-1-3 者。 6 50%
8-2-1 十指均者。 3 80%
8-2-2 指均者。 7 40%
8-2-3 指均者。 7 40%
8-2-4 指、及其四指者。 7 40%
8-2-5 者。 8 30%
8-2-6 及其三指者。 8 30%
8-2-7 及其二指者。 9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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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指、以外
二指者。
11 5%
8-3-1 永久能者。 2 90%
8-3-2 中,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8-3-3 中,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8-3-4 節永久能者。 6 50%
8-3-5 中,節永久能者。 7 40%
8-3-6 中,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8-3-7 永久遺存運動者。 4 70%
8-3-8
中,各有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5 60%
8-3-9
中,各有一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7 40%
8-3-10
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7 40%
8-3-11
中,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8 30%
8-3-12
永久遺存運動者。 6 50%
8-3-13
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9 20%
8-4-1 十指均永久能者。 5 60%
8-4-2 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3 指均永久能者。 8 30%
8-4-4
指、及其四指永久
能者。
8 30%
8-4-5 永久能者。 11 5%
8-4-6 永久完全者。 9 20%
10
8-4-7
及其三指永久
能者。
10 10%
9-1-1 者。 1 100%
9-1-2 肢髖中,者。 5 60%
9-1-3 者。 6 50%
縮短
11
9-2-1
肢永久縮短公分以者。 7 40%
9-3-1 者。 5 60% 趾缺
12
9-3-2 者。 7 40%
9-4-1 肢髖永久能者。 2 90%
9-4-2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能者
3 80%
9-4-3
肢髖中,各有一節永久能者
6 50%
9-4-4 肢髖節永久能者。 6 50%
9-4-5 肢髖中,節永久能者。
7 40%
9-4-6 肢髖中,有一節永久能者。
8 30%
9-4-7 肢髖永久遺存運動者。 4 70%
9-4-8
肢髖中,各有節永久遺存
者。
5 60%
9-4-9
肢髖中,各有一節永久遺存
者。
7 40%
13
9-4-10
肢髖遺存永久顯運動者。 7 4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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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
肢髖中,節永久遺存運動
者。
8 30%
9-4-12
肢髖永久遺存運動者。 6 50%
9-4-13
肢髖節永久遺存運動者。 9 20%
9-5-1 永久能者。 7 40%
14
9-5-2 永久能者。 9 20%
1
1-1.之審原則合其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活活狀態及需
扶助之情列各狀況其等。於審有精健科
師診斷證明資
1害,為維持活活全須人扶助用第 1
2害,為維持活活之一人扶助用第 2
3)為維持活活身不
3
4「為維持活活係指便穿脫衣服、起
、入等。
5失認等之灶症狀、四肢麻痺症狀
減退麻痺症狀,身
非他,無用第 3
6害,一般明低用第 7
7)中系統害,症狀麻痺影像
證明萎縮、腦波異常症狀專科診斷之。
8)中系統症狀感覺器害,部位所定
樞損傷所語症之。
1-2.平衡害」之審定:引起與平衡
合其狀況其等
1-3.「外傷癲癇之審定:癲癇時應而終
崩壞癲癇狀態附註 1-1 原則審之。癲癇症狀期,專科
療,為不醫療症狀安定,不
1療,仍有一用第 3
2療,仍有一用第 7
1-4.眩暈及平衡害」之審定:外傷系統引起眩暈及平衡
害,不單由於內引起腦、腦部、害發其審
1)為維持活活仍有可能平衡害,身不
用第 3
2平衡一般平明低用第 7
1-5.「外傷性脊害」之審定,依其程度等之運動
尿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
1-6.之審定:之審定,合其諸症
照附註說明之審原則,定其等
2
2-1.定,力表正後視能者正後像症
因而影響顯之。
2-2.係指永久力表 0.02 以下,並包括或不
者。
2-3.傷害月的療為原則球摘原之情,不在此限
3
3-1.耳聽覺程度聽覺合審
3-2.聽覺定,密聽力計(Audiometer)其平失率以分表示之。
3-3.耳損引起平衡之審定,害所定程度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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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係指或大程度。其永久遺存害」,係指
孔閉塞呼吸困難,或側嗅覺脫者。
5
5-1.咀嚼害,由於以外之原軟硬顎骨等之
害),所引起者。狹窄異常咽喉麻痺引起吞嚥害,往往咀嚼
害,故定為「咀嚼吞嚥害」:
1)「喪咀嚼吞嚥,係指害或害,以咀嚼吞嚥運動
外,不吞嚥者。
2)「咀嚼吞嚥遺存害」,係指咀嚼吞嚥運動致除類似
以外,不吞嚥者。
5-2.害,係指由於傷以外之原引起
1)「喪害」,係指後列構成等之語音
中,者。
2)「遺存害」,係指後列構成等之
中,者。
A.ㄅㄆㄇ(部位)
B.(部位)
C.舌尖ㄉㄊㄋㄌ(部位舌尖牙齦)
D.ㄍㄎㄏ(部位)
E.ㄐㄑㄒ(部位)
F.舌尖ㄓㄔㄕㄖ(部位舌尖)
G.舌尖ㄗㄘㄙ(部位舌尖牙齦)
5-3.遺存害,表示用「遺存害」
所定
6
6-1.臟器
1臟器包括管及等。
2臟器包括膽囊小腸等。
3泌尿包括副腎尿膀胱尿等。
4包括等。
6-2.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小腸
副腎尿膀胱尿等。
6-3.臟器之審定:臟器遺存害,症狀綜合衡永久影響
活活狀況及需人扶助之情原則合審其等
7
7-1.脊柱運動害:
永久遺存運動害」,係指完全,或胸椎以下左右屈左右迴旋
運動中,運動運動範圍之一者。
8
8-1.「手係指
1者。
2係指位指者。
8-2.手術能仍永久完全
8-3.合於已符合殘廢合後完全
仍視
9
9-1.節永久」,係指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指均永久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者。
9-2.節永久遺存運動害」,係指各關遺存運動害,
列情
1永久遺存運動害,指均永久能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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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遺存運動者。
9-3.運動範圍下:
1)「喪」,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運動害」,係指運動範圍之一者。
3)「運動害」,係指運動範圍之一者。
9-4.運動限定:
1)以各關運動範圍(運動)程度用主動運動運動
範圍程度確時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之。
2恢復程度
9-5.說明
10
10-1.「手永久係指
1,中手,喪運動範圍之一者。
2,中手,或位指,喪運動範圍之一者。
3末節斷達之一者。
11
11-1.肢縮短定,前上與內短縮程度
12
12-1.趾缺係指而足者。
13
13-1.肢髖節永久」,係指完全廢用,列情
1完全完全麻痺,以及一能者。
2完全完全麻痺者。
13-2.害「喪運動害」或「運動害」之審定,參照上之各
14
14-1.永久能者係指符合列情
1)第之一,或中,或運動可能範圍,喪運動
之一者。
2,或中或第運動範圍之一
者。
3三、四、係指或中完全者。
15
15-1.永久定,以保險人意外傷害故發,並
在此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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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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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燒燙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燒燙傷二十、三燒燙傷燒燙傷
官功障礙者。
範圍國際病分類標
國際
949.2
()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燒傷:
948.1 1.表面 10~19%燒傷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表面 20~29%燒傷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表面 30~39%燒傷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表面 40~49%燒傷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表面 50~59%燒傷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表面 60~69%燒傷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表面 70~79%燒傷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表面 80~89%燒傷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表面 90~99%燒傷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燒燙傷
940 1.及其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燒傷,組織(
)部位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
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保險金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 單位保額:新台幣元
年期
年齡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費率 850 850 245 245 145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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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足歲-70 15足歲-65 15足歲-60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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