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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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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2. 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1001130
100大商發一字第001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是指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
二、依法協會職業工會聯合或聯盟成之團
債權債務人團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或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例規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
、中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
凡非屬列而具資格之團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成附列殘廢程度
之一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交付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公司自同並收取第一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保險單作為
保的憑證
公司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金額其應之保險責任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保險費金額開始
項情形公司與否之意給付之保險事時,
公司保險責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免付申訴電話:0800-213-269
2
【保險證或保險冊】
公司應發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被保險人名、保單號
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發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約約定給付
【保險
本契約的保險均保險率乘保險金額額計本契約有效期間
保險金額增減而致保險增減時,要保人公司
交或返還
所稱「均保險」是按訂定本契約保時,要保人的程度
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總和除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總和
【第二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公司
地或指定交付公司收取並交付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
保險交付時,催告到達翌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季繳,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日為
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轉帳其他交付第二的分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
未能此項約定受領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催告到達翌
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寬限期間終了翌起停止。如寬限期間
內發保險事時,本公司保險責任給付保險扣除本契約
保險人欠繳保險
告知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告知據實說,如
隱匿過失遺漏為不變更公司險的
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但危險的發生未於其
的事時,不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告知
據實說,如有隱匿過失遺漏為不變更
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
但危險的發生未於其的事時,不此限
公司有解之原經過月不行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人員動而申請保時,應以書公司知到達
開始,如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該起保日起生
3
要保人人員退休或其他原而退保時,應以書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知到達喪失,如退保日期在後,則退保日
喪失,其保險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員的之(
時,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數比返還未滿之保險
保險契約的知到達起終止終止保險事時,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責任
一條
變更
要保人被保險人所、備、業務種類其他變更險有
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兩週公司,要保人時,公司因此
損失,應賠償責任
公司後三日內,得根據程度要求保險費或
契約終止
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
二條
【被保險人的
公司條、第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
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
日內不具任健康證公司保不於本契約內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人人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年準體承
保。被保險人的年或職業公司範圍,本公司得不保。
提供
要保人應保位被保險人的詳錄被保險人的名、性別、年
出生號、保險終止,以及其他本契約有
要保人應公司的要求,提供
【保險事知與保險申請
要保人人應於知悉公司保險責任之事日內公司
儘速檢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公司應於日內給付之。公司年利一分加計
給付但逾可歸於本公司者,不此限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失蹤,如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死亡時日為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如要保人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外傷害死亡,本
公司外傷害日為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
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筆已保險金或喪葬
保險公司,其有應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
4
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給付
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司依保之保險金額給付
」。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辨識辨識
為之能力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變更喪葬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民國年二月()保之喪葬用保險總和
(公司),不得本契約時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扣除,其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退還該
部分之保險
項情形,如要保人()保險公司保,一保險公司數個
保險契()約,保之喪葬用保險金額合計所定之額者,本
於所保之喪葬金額範圍內,保書所載之要保時給付
喪葬用保險喪葬用保險金額上。如有二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定其要保時後者保險公司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之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後
責任
十七
殘廢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成附列殘廢程度,本公司依保之
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
十八
【保險給付
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之「保險喪葬用保險」、「殘廢
保險」之合計不得被保險人保之保險金額
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
保險喪葬用保險」應
一、被保險人死亡書及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人的
第二
殘廢保險
殘廢保險」應
一、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申請書。
人的
殘廢保險時,本公司被保險人的要時
調閱被保險人之,其公司負
公司依本條給付殘廢保險金後被保險人的保險自動終止
第二一條【責任
5
有下情形之一,本公司負給付保險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或自殘廢被保險人滿二年
,本公司負給付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犯罪越獄或致殘廢
第一款及第二二條情形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十七條、第十八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第二二條【人之
被保險人於喪失
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而致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
作為被保險人。如有其他喪失人原應得之部
原約定例計其他人。
第二條【人的指定變更
殘廢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變更
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
人為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約定
一、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被保險人變更人,如要保人變更通
公司者,不得公司
項受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公司時,本
公司批註批註書。
公司或殘廢給付時,應以接申
第二條【契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日的兩週公司保,保條
保的始期以原契約滿日的時為
第二條【
本契約之如附
第二條【保年錯誤處理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被保險人名冊。被保險人
保年,以但未滿零數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時,列規
一、真實投保年公司保險所載為大被保險人部分之
保險契約自始,其保險退要保人。
二、保年錯誤而致保險費者,本公司退部分的保險
保險事後始錯誤公司者,本公司保險
保險提高保險金額退部分的保險
6
保年錯誤而致保險費者,應保險事
後始錯誤並非公司者,本公司保險保險
保險金額不得
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可歸於本公司者,應加計退
保險,其利第二百零年利
第二十七條【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公司
要保人不為,本公司,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之。
第二十八條【時
本契約所利,得為求之日經過兩年不行使消滅
第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變更載事第二,應要保人
公司意,公司批註批註書。
管轄
本契約涉訟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要保人的
中華民國時,以臺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不得
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條之訴訟管轄
用。
7
表:
一、雙目。(註 1
二、肢腕節缺者或節缺
、一肢腕及一下節缺
、一及一肢腕節缺者或及一下節缺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註 3)之機能
機能永久完喪失( 4)
、中樞神機能遺存極臟器機能遺存極
作,周密( 5)
1.
(1)定,矯正視定之。
(2)永久二以下
(3)傷害之日經過月的治療定原則,眼球摘原之
此限
2.喪失咀嚼機能器質機能,以咀嚼流質食物,不
取或吞嚥
3.喪失言語機能後列構成語言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機能
中,有
4.機能永久完喪失月以機能仍喪失
5.,為維持要之日活活他人扶助
8
一、
ER
t
K
t
×GP
t
E
t
×GP
t
CL
t
FC
t-1
NCL
t
NCL
t-1
ER
t
0
ER
t
t 保單年保險單金額
K
t
)。要保單位的第 t 保單年
GP
t
公司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保險
CL
t
公司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發理賠金額
FC
t-1
公司保要保單位, t-1 保單年下之是指
GP
t-1
E
t-1
×GP
t-1
CL
t-1
FC
t-2
NCL
t-1
NCL
t-2
0該差
為其金額
E
t
)。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內的政營
用;以 GP
t
之。
NCL
t
公司保要保單位, t 保單年金金額
二、 一保險年,如其金額正值時, ******* ;如
金額時,其損將抵沖
費率表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單位 : 每千元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22 0.59 1.13 0.55
16 1.64 0.71 1.52 0.66
17 2.23 0.86 2.08 0.80
18 2.40 0.92 2.23 0.86
19 2.50 0.97 2.33 0.90
20 2.55 0.98 2.37 0.91
21 2.56 1.00 2.38 0.93
22 2.52 1.01 2.34 0.94
23 2.46 1.01 2.29 0.94
24 2.38 1.02 2.22 0.95
25 2.29 1.04 2.13 0.97
26 2.22 1.08 2.06 1.01
27 2.16 1.16 2.01 1.08
28 2.13 1.25 1.98 1.16
29 2.11 1.37 1.97 1.27
30 2.14 1.49 2.00 1.38
31 2.19 1.59 2.04 1.48
32 2.29 1.68 2.13 1.56
33 2.41 1.74 2.25 1.62
34 2.58 1.79 2.40 1.66
35 2.77 1.83 2.58 1.70
36 3.00 1.89 2.79 1.76
37 3.23 1.98 3.01 1.84
38 3.50 2.11 3.26 1.97
39 3.79 2.29 3.52 2.13
40 4.10 2.52 3.81 2.34
41 4.46 2.80 4.15 2.61
42 4.88 3.11 4.54 2.90
43 5.35 3.47 4.98 3.23
44 5.86 3.88 5.45 3.61
45 6.40 4.29 5.95 4.00
46 6.95 4.73 6.47 4.40
47 7.50 5.16 6.98 4.80
48 8.02 5.58 7.47 5.19
49 8.55 6.01 7.95 5.59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未達10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10-49人團體費率之上限
50 9.11 6.47 8.48 6.02
51 9.73 6.95 9.05 6.47
52 10.41 7.50 9.69 6.98
53 11.22 8.10 10.44 7.54
54 12.13 8.74 11.29 8.13
55 13.17 9.40 12.26 8.75
56 14.35 10.04 13.36 9.34
57 15.67 10.67 14.58 9.93
58 17.11 11.25 15.93 10.47
59 18.74 11.89 17.44 11.06
60 20.52 12.70 19.09 11.81
61 22.46 13.77 20.90 12.81
62 24.56 15.22 22.86 14.16
63 26.86 17.11 25.00 15.93
64 29.37 19.34 27.33 18.00
65 32.10 21.77 29.87 20.26
66 35.08 24.23 32.65 22.55
67 38.34 26.62 35.68 24.77
68 41.92 28.82 39.01 26.81
69 45.83 30.94 42.65 28.79
70 50.13 33.14 46.65 30.84
71 54.82 35.62 51.01 33.15
72 59.95 38.52 55.79 35.84
73 65.55 41.97 61.00 39.05
74 71.67 46.01 66.69 42.81
75 78.35 50.62 72.91 47.11
76 85.67 55.83 79.72 51.95
77 93.62 61.59 87.12 57.31
78 102.29 67.94 95.19 63.22
79 111.73 74.92 103.97 69.72
80 122.01 82.62 113.54 76.88
81 133.19 91.10 123.94 84.77
82 145.32 100.44 135.23 93.47
83 158.50 110.71 147.50 103.02
84 172.77 122.00 160.77 113.52
85 188.20 134.41 175.13 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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