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9 頁
國泰人壽Hen享守護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給付項目: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保險
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附件的服務費用將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之最新服務費用為準)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國泰人壽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03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116460號
備 查 文 號
中 華民國108 年0 8 月 08日國壽字第1 0 8 08 00 1 9 號
中 華民 國 1 09 年01月 01日 國壽 字 第1 0 90 1 01 42 號
中 華民 國 1 09 年07月 01日 國壽 字 第1 0 90 7 01 44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
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
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件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
者。
八、「長照初期」: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初次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為長期照顧狀態當日起算
三個月的期間。
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