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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Hen享守護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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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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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
(給付項目: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保險
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附件的服務費用將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之最新服務費用為準)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
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並以實際提供服務時國泰人壽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80307金管保壽10804116460
108 0 8 08國壽字第1 0 8 08 00 1 9
1 09 01 01 1 0 90 1 01 42
1 09 07 01 1 0 90 7 01 4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
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
情形之一者。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三()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義肢、支架)
()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件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以上(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
者。
八、「長照初期」: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初次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為長期照顧狀態當日起算
三個月的期間。
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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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十、「長期照顧計畫」: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而擬定之
照顧計畫。
十一、「長期照顧給付期」:指本公司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之期間,自「長照初期」
屆滿的翌日起算十六年。
十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指自「長照初期」屆滿的翌日起算之年度。自「長照初期」屆滿的翌日起
算一年的期間為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屆滿的翌日起算一年的期間為第
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例「長照初期」滿的翌日為 108 4 1 則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
度為 108 4 1 日至 109 3 31 日,第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為 109 4 1 日至 110 3
31 日),以此類推。
十三、「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日」:指「長照初期」屆滿日以後三個月與該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
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四、「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指被保險人未使用之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餘額,其計算方式為保
險金額之三倍扣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已提供之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
十五、「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指被保險人未使用之長期照顧服務餘額,其計算方式為保險金額之
三倍扣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已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額。
十六、「服務區域」:指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並
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十七「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八、「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年繳方式的標準體費
率,再乘以繳費年期後所得數額。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提供各項給付。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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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於下列時點效力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未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
第十保險單年度屆滿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長期照顧狀態」者:「長期照
顧給付期」屆滿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者: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契約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終止時,如果留有未到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的保險費後,將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或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初次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
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或「
照初期照顧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於長照初期期間內,在保險金額之三倍的額度內,按照「長期照顧
計畫」的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附件二的範圍內提供照顧服務
「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於長照初期屆滿日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
前項「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本公司僅
給付一次「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
第十二條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
於長照初期發生下列情事者公司應結算「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並於結算後十五日內給
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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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照初期之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
第十三條 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
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並在長照初期屆滿後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本公司於收齊第
十一條約定的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按保險金額之六倍給付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後,要保人不須再繳
交保險費,且當期已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
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並在長照初期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
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保險金額之三倍的額
度內,按照「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附件二的範圍內提供照顧服務,
每三個月為一期給付。
二、「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之各「長期照顧保險
給付日」,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長期照顧給付期」
内,長期照顧服/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給付六十四期/六十四次為限。
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未給付之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將一次貼現
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第十五條 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
於給付長期照顧服務之期間發生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應結算「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並於結算後
十五日內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處於「服務區域」以外之地區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當期長期照顧服務之給付期間屆滿。
四、因不可歸責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服務。
五、因上述各款以外之事由而由被保險人主動向本公司請求申領「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自次一期長期照顧服務起,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尚未給
付之長期照顧服務改以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
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情形,前項改以「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之部分,本公司將一次貼現給付予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第十六條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
條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於第十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申領
件後十五日內,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前項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
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保險金,或由長照初
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中扣回
第十七條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規格
本公司提供長照初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資格:
須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之機構。
二、服務內容:
應符合附件二所列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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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異動之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有變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及價格之權利,並應於變更之三個月前
以網站公告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變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服務內容時,仍應符合前條約定之規格。
第十九條 補償機制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事由致本公司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或提供不符合第
七條所約定規格之服務時,除該服務不計入服務時數外,本公司另應給付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之金額為「未依長期照顧計畫提供服務之服務時數或提供不符合第十七條所約定規格之
務時數」乘以附件二所對應該項服務方案之服務費用。
第二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給付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提供照顧服務。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於約定時點提供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公司依第二十金、顧服額或未支
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之。
二十一 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
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照初期照顧保險金、長期照顧安置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
照顧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
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時,除第一次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併同前
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期照顧給付年度開始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
查。但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於每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第一次申領時提供即可。
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因受益人未檢齊相關申領文件致本公司無法於約定時點給付時,在受益人補齊申領文件後,本公司
就未給付的保險金、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分,應於補齊文件
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二十二條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申
被保險人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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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給付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保險金、長照初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未給
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期滿保證更約權及限制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下列情形外,要保人得不檢具被保險人可保證明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主約,本公司不得拒絕
一、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
二、本契約停效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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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險人申請更約時之年齡超過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主約之承保年齡上限。
要保人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更約後的應繳保險費,按原契約的同意承保條件、更約後契約的保險費率及更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
的年齡計算。但是更約後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的保險金額
附件一: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 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除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ICD-11-CM,本公司於判
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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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長照初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服務之項目及服務費用
項目
可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務費用
基本服務方案
□備餐(□煮食 □熱食 外購 □灌食)
□協助餵食
□留意並記錄飲食及營養狀況
□使用洗衣機清洗、更換床單/被套/個人衣物(※手洗僅限貼身衣物)
□清洗便漬衣物/床單/被套
□注意居家安全
□確保沐浴環境安全
□服務對象使用之環境清潔:(掃地/拖地/擦拭除塵)
□浴室 □臥房 客廳 □廚房
□膳後清潔處理(使用之器皿、爐具表面、流理枱面清潔
□抽油煙機維持表面不油膩(※不拆洗)
□清理一般家庭垃圾、廚餘
□便器(便盆、尿壺)清洗處理
□陪同外出辦事/購物
□代購生活物品
□協助申辦各項福利文件
□代繳各項費用
□陪同就醫並撰寫就醫相關記
□陪同/代領藥
□用藥提醒
□依藥袋指示協助分藥、服藥
□協助使用甘油球通便
□協助使用簡便之攜帶式血糖機驗血
□生命徵象測量(體溫/呼吸/脈搏/血壓)
□居家關懷陪伴
□訪友規劃與協
□休閒安排與協
□長者活動與協
□移位
□擦澡、洗頭、協助沐浴
□協助口腔清潔
□協助選穿衣物、整理儀容
□協助修容(使用電動刮鬍刀)
□協助修剪指甲(特殊疾患除外)
□翻身、拍背
□簡易關節活動
□大小便處理
□協助更換尿布
每小時
400
健康促進
服務方案
□主被動關節運
□平衡行走
□上下樓梯訓練指導
每小時
500
9 頁,共 9
□翻身擺位
□移位協助
□生活重建及認知功能指導
□語言復健指導
□吞嚥練習及復
失智照顧
服務方案
□精神行為照顧
□個別化活動設計及帶領
□營養飲食照顧
□口腔清潔
□照顧環境評估與安排
□生活促進與自我照顧能力照顧
□照顧者自我放鬆活動帶領
每小時
550
癌症照顧
服務方案
□協助管路進食與清潔
□口腔照顧與清
□如廁或更換尿
□營養和輸液的需求
□末期身體症狀問題
□心理精神照顧
每小時
500
【服務費用加收項目】
1. 複雜性照顧加收
上述使用基本服務方案者,符合下列複雜性照顧定義者,另額外加收服務費用每小時 100 元。複雜性照顧
定義者係指被保險人有以下狀況者:
A. 移位困難且體重超過 70 公斤
B. 有管路(鼻胃管、尿管、氣切管、造口等)
C. 傷口、燒燙傷(傷口)
2. 例假、休假日加收
每週日為照顧服務員之例假日,該日服務提供機構依法不派員服務。
若原約定之服務提供日,遇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公告之國定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天
然災害期間公告之停止上班區域涵蓋務提供機構照顧服務員預定工作地、實際居住地或實際居住地前往
預定工作地路線之一部者,服務提供機構照顧服務員應視為休假;如被保險人仍欲要求提供服務,且經
務提供機構照護管理師協調照顧服務員同意而前往服務者服務費用以每小時支付 2 倍之服務費用計算之
※服務費用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之最新服務費用計算,最新服務費用將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服務費用調整機制係依據中央基本工資與長照政策長照人員薪資規範評估後調整,並於調整之 3 個月前公告
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惟 1 年以調整 1 次為限。
國泰人壽 Hen 享守護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0 年期
15
358
113
16
367
116
17
377
122
18
397
125
19
407
130
20
421
134
21
433
137
22
447
139
23
462
146
24
476
150
25
490
155
26
506
158
27
522
162
28
536
170
29
553
173
30
570
181
31
589
185
32
607
196
33
625
215
34
645
242
35
664
279
36
679
313
37
708
353
38
744
398
39
795
452
40
859
516
41
951
593
42
1,067
678
43
1,216
775
44
1,394
883
45
1,602
1,009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保費低於2000 元,辦理融轉
自行繳
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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