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
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
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得申請之各次「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累計總額最高以本契約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倍為限。
本公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後,要保人即不得依第卅七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
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
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
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
二、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
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第十三條之「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
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十六條 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為準,依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
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
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
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